幼儿园户外活动时,幼儿甲不小心自己跌倒在地,擦破了头。幼儿园立即对甲的伤口进行了处理,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总共花费不到200元。甲的家长认为孩子头部受伤,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费。
幼儿园愿意赔偿孩子各项损失合计1000多元,但家长坚决要求必须赔偿20万元。在协商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幼儿园想和家长通过诉讼解决争端,但家长却不同意,聚众到幼儿园闹事,封门堵路,威胁并辱骂幼儿园教职工……后来家长又闹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施压下,幼儿园被迫予以高额赔偿。
这只是一起幼儿园在校闹面前被迫高额赔偿的案例,但今后幼儿园将不再会被迫高额买单。因为教育部、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依法惩治“校闹”行为,严禁8种违法校闹行为,“以闹取利”者将被坚决打击。
《意见》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共15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意见》结合教育领域特点,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意见》共15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01、突出“预防为先”
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02、实现“不闹也赔”
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构建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03、强调“闹也不赔”
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04、做到“坚决打击”
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05、坚持“联合治理”
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意见》强调,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意见》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以闹取利”?闹也不赔!
将过去“医闹”的做法搬进校园,就能让自己“以闹取利”?《意见》明确强调,“闹也不赔”!
《意见》提出,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纠纷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遇到纠纷,该怎么赔?赔多少?《意见》中明确,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当然,对于合法合理的诉求,即便不花式“校闹”,也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意见》强调,要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处理校园纠纷,须这样做
今后,“校闹”换来的或许不再是高额赔偿,而是从严处罚。
《意见》明确指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同时,《意见》提到,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实际上,在维护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上,《意见》已给出具体实施办法。
若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意见》要求,学校需健全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意见》中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协商解决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
此外,《意见》也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若出现难以调解的情况,《意见》中要求,应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