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16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案例一】 2001年2月12日,江西广播电视少儿艺术幼儿园小六班因急需一名保育员,经园长刘某同意,无上岗证、未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吴某担任了小六班保育员。2001年6月4日21时许,小六班的班主任杨某下班前在小六班寝室里点燃了蚊香用于驱蚊。临走时,杨某将点蚊香之事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某。23时许,担任当天总值班的保教主任倪某到小六班巡查,发现小六班寝室里点有蚊香,遂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的健康进行了询问,但未对放置在过道上的蚊香做出处理。之后,吴某单独值班至23时30分许,然后离开了寝室,45分钟内未到寝室查看。在此期间,蚊香将搭落在床沿边的棉被引燃,火势向四周蔓延引发火灾,致使小六班寝室内寄宿的17名幼儿中有13人在火灾中死亡。2002年9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少儿艺术幼儿园“6·5”火灾事故中的责任人做出了终审判决,以失火罪分别判处班主任杨某、保育员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保教主任倪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园长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摘编自2002年9月21日《法制日报》)
【案例二】 2011年7月7日午后,浙江杭州市城区西部的一所幼儿园里,孩子们正在熟睡中。突然,幼儿园的配电室传来一阵爆炸声,紧接着滚滚的浓烟弥漫到活动室的楼梯,并窜进了孩子们的卧室。消防战士接到火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过30分钟的救援,成功将火扑灭。约有百名教师和小朋友被紧急疏散,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据了解,幼儿园在配电室内放有大量杂物,可能引发火灾。另外,高温用电负荷增加,也可能引发电路火灾。
问题分析
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加之在园幼儿年龄小,在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和逃生能力有限,而且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多为女性,因而一旦发生火灾,极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实践中,各个幼儿园存在的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幼儿园的建筑物在建设或者改建、扩建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在消防安全布局上考虑较少,存在着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例如,一些幼儿园的建筑物耐火等级较低、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耐火性能较差,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又如,由于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一些幼儿园的建筑物在施工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从而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第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畅。有些幼儿园的多层教学楼、宿舍楼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在通行高峰期很容易发生拥挤,也不利于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安全疏散。一些幼儿园出于防盗或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考虑,平时往往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出口上锁或封堵,或者在教室、宿舍的门窗上安装防盗门、防护栏,一旦发生火灾,此类场所有可能成为“铁笼子”,不利于师生的逃生。
第三,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一些幼儿园的领导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在消防投入上能省则省,导致幼儿园基本的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不能满足灭火及安全疏散的要求。例如,在一些幼儿园的教学楼、宿禽偻里经常可以看到下列现象:完全见不到灭火器,或者虽然配备有灭火器,但数量不足或者型号不符合该场所的灭火要求(注:每种类型的灭火器只适用于某类火灾的扑救);没有配备室内消火栓,或行虽有配备,但水压不足或者根本出不了水,一旦发生火灾无法接上水龙带取水灭火;消火栓、火火器等消防设备、器材山于缺乏维修保养,损害严重或过期失效,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在楼道、楼梯处未设立醒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未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等。
第四,危险性的用火、用电频繁。火灾主要是由于不安全的用火、阳电行为引起的。一些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伙房、配电室、实验室、幼儿活动室甚至宿舍违规用火,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在用电方面,一些幼儿园的电气线路严重老化,长期缺乏维修和更新;一些工作人员违规在园内使用“热得快”、电吹风、电热毯、电暖器、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或劣质电器,导致电路超负荷工作,或者在园内乱拉私接电线,损伤电路的绝缘层,或者离开房屋时未及时关闭电器、切断电源。此类危险性的用火、用电行为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第五,对师生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不少教师、保育员不会正确使用各种灭火器,甚至在紧急情况下不知道如何组织幼儿疏散,如何自救逃生。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火,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的发生。
法律建议
在幼儿园建筑物和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消防规定
幼儿园的消防基础设施条件一旦定型,日后再进行整改往往有一定的难度,付出的代价也将更大。鉴于此,在幼儿园建筑物和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一方面,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使得幼儿园的整体消防安全布局、幼儿园建筑物内部消防安全没计符合前述两个国标文件的要求,保证建筑物耐火等级、疏散楼梯、安令出口、防火分区、防火问距、防火门、消防车道、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消防没计都符合相关指标规定;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设计审批及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把好了消防安全的源头关,等于为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火灾发生之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如同被困人员的“生命通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切可能影响火灾时人员疏散、逃生的障碍,幼儿园都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为此,幼儿园或其举办者应当保证多层教学楼、多层宿舍楼至少有两部楼梯,楼道和楼梯不得被占道或堆放杂物,以免影响通行。教室以及居住人数较多的幼儿宿舍,应当有两个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障碍物,而且在幼儿上课或者住宿休息期问,门应当处于可以开启的状念。楼房的安全出口不得封闭或上锁,应随时处于开启或可以开启状态,且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疏散通道上应当安装应急照明灯,当发生火灾时,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的情况下,该应急照明灯应当能够自动切换到使用状态。在疏散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正上方,应当安装、悬挂安全疏敞指示标志。此外,教室或宿舍的窗户上不应当安装可能阻碍火灾时逃生的防护栏和防护网。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加强维护保养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施、各类火火器、消防斧、逃生绳、防毒面具等。当火灾发生时,在专业消防队员施救之前,消防设施、器材是人们灭火、自护和逃生的“武器”,对人们及时发现火情、初期灭火、预防中毒、安全疏散和紧急逃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园消防安全的需要,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更为重要的是,幼儿园平时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过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加强对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鉴于校园火灾主要是由不安全的用火、用电行为引起的,幼儿团应当加强对校园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消除火灾诱因,杜绝相关安全隐患的产生。在用火方面,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用火、食堂用火、实验室用火以及宿舍用火的安全管理,并制止幼儿携带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人园,特别是要严防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幼儿活动室和宿舍。在用电方面,幼儿园应当定期对电源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对陈旧老化的线路要及时进行整改、更新和升级,保证其能够满足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生活需要。此外,幼儿园还应当经常性地向师生开展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对于教学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幼儿园消防安全常规制度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要做到“五知”(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及消防专干或兼干,知火警电话“119”,知灭火基本方法措施)、“三会”(会报火警,会使刚各种火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为了增强消防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各个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园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最重要的是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园的特点,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幼儿园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关于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还应当根据本院消防安全需要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性的防火巡查,并做好检查、巡查记录。其中,安全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从而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等。托儿所、幼儿园作为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对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和演练
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防火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是幼儿园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还可以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消防目的。校园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校及相关学习、生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为了增强消防教育的实效性,防止“纸上谈兵”,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师生进行灭火及安全疏散方面的演习,让师生切实掌握灭火及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附:
火场逃生十三要诀
天灾人祸确实难以预料,但与其被动地等待外界的支援,我们还不如在平常就做好防灾工作,确立面对灾难时的正确处理模式。“火场逃生十三要诀”以正确的逃生步骤,使危机出现转机,让我们把握住第一时间,确保自身与全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一要诀: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熟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以及自救逃生的方法。这样,在火灾发生时,才不会乱无头绪、走投无路。
第二要诀: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处在陌生的环境时,如入住旅馆、在商场购物或者进入娱乐场所时,一定要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以便关键时刻能尽快逃离现场。
第三要诀: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楼梯、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绝不可以堆放杂物或上锁,以便紧急时能安全迅速地通过。
第四要诀:扑灭小火,惠及他人
如果能在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灾”,就能避免火势蔓延。
第五要诀: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
只有沉着镇静,才能想出好办法,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群,或者相互拥挤、乱冲乱窜。
第六要诀: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应尽快撤离,不要顾及贵重物品而浪费宝贵的逃生时间。
第七要诀: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入,可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也可以手利用透明塑料袋罩头寻求逃生,但塑料袋一定要够大(长100厘米,宽60厘米以上)。要注意的是,必须以抖动塑料袋来装填空气,而不是对塑料袋吹气,因为吹进去的气体是二氧化碳,结果会适得其反。
第八要诀: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在高层建筑物中,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发生时随时会断电,或因热的作用使电梯变形而导致人被困在电梯内。另外,由于电梯井犹如贯通的烟囱般,直通各楼层,有毒的烟雾会直接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
第九要诀: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在高层、多层公共建筑物内,通常都设有高空缓降机或者逃生绳,如果没有这些逃生设施,民众可以迅速利用自家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材料,用水打湿,自制简易救生绳。
第十要诀: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此时一旦开门,火焰与浓烟势必迎面扑来,当逃出通道被切断,并且短时间内无人救援时,可用湿布塞堵门,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地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
第十一要诀:缓晃轻抛,寻求援助
在被烟火围困时,应尽量停留在阳台、窗户等处,这样易于被人发观。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的衣物或外抛轻型、引人注目的东西。在晚上,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户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第十二要诀:火已上身,切勿惊跑
在火场里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可惊吓而四处乱跑或用手拍打,这样会加速氧气的补充,使火势更旺。正确的做法是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
第十三要诀:跳楼有术,虽伤却生
消防单位一再警告,千万不要跳楼逃生,但若跳楼已是最后一步,就要掌握适当的跳楼技巧。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以减缓冲击力。如果徒手跳楼,一定要抓住窗台或阳台,使身体自然下垂,然后跳下,以尽量降低垂直距离;落地前,要双手抱紧头部,身体弯曲,缩成一团,以减少伤害。
(摘编自2003年第11期《上海消防》,P55--P57)
练习与思考
【案例】 自2008年10月起,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辛街无照开办、经营“阳光乐园”幼儿园,并自任园长。由于该幼儿园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有关部门曾多次要求其整改,但王某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0年1月17日13时50分左右,“阳光乐园”幼儿园保育员阿姨李某(该幼儿园仅有李某和园长王某两位工作人员)将取暖用的电热器放置在床上,而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其间,园内的两名幼儿玩电暖器开关,不慎把电暖器踹倒,引燃了被褥。火灾中,有九名幼儿逃生,一名两岁的女童在熟睡中被大火烧死。事后,园长王某和保育员李某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认为,园长王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造成一名儿童被烧死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保育员李某安全意识淡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一名儿童被烧死的严重后果,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9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因犯有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因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思考:本案给我们留下什么样的教训?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