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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缺勤,教师要及时询问家长

时间:2013-10-12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

  情景再现
  
  6岁的小芳是某小学学前班的学生。2001年某日下午1时10分左右,小芳的外公将小芳送到学校的大门口。由于学校规定的下午入校时间是1时50分,距离开校门还有40分钟,外公让小芳在校门口等着,自己便回家了。下午4时50分,学校放学后,小芳的父亲去学校接女儿,老师告诉他,小芳整个下午都没来上课,座位上也没有发现她的书包。全班同学也都说,下午没有看到小芳来上课。发现小芳失踪后,学校立即组织全校大部分老师到处寻找,并向派出所报了案。当天晚上7时左右,派出所通知学校,在离学校几公里远的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了小芳的尸体。杀害小芳的罪犯一直没有抓获。小芳的家长认为,他们的女儿是在学校门前失踪后惨遭不幸的,便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给予15万元的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的家长监护不力,对小芳不幸被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应承担次要责任,给予适当的赔偿。
  
  问题分析
  
  按照规定,幼儿园与幼儿的家长之间应当建立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本案中,小芳的外公在学校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就把小芳送到校园门口,且在尚未把小芳交给老师的情况下即撇下小芳自顾离开,导致小芳在无人照管的情况下遭受不法分子的残害。家长没有履行交接义务,对孩子疏于监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学校考勤制度不健全,在下午上课后没有检查考勤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小芳的非正常缺勤情况并及时向家长进行询问,导致小芳的家长未能及时知悉小芳的缺勤信息,从而错过了寻找小芳的最佳时机,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实践中,一些幼儿缺勤后,其家长往往不主动与幼儿园老师联系,一些教师由于工作繁忙或者疏忽大意也不主动询问幼儿缺勤的原因。虽然一般情况下幼儿缺勤是家长做出的选择,幼儿也并没有脱离家长的监护,但如果信息通报的缺失成为一种惯例,那么,一旦发生如本案中幼儿非正常缺勤的现象,就很容易因家庭和学校之间的信息沟通不足,导致幼儿处于家庭和学校的监管真空状态而发生意外。
  
  法律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每天幼儿到园后,教师都要检查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若发现有幼儿未经请假而缺勤,教师应当立即与其家长取得联系,询问缺勤的原因。
  
  *幼儿在园期间,教师在组织幼儿参加每一组活动之前及活动之后,都要清点人数,若发现有幼儿非正常缺席,要立即查找,并及时通知幼儿的家长,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求助。
  
  *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带班教师要了解幼儿的病因及治疗情况,并及时告知幼儿园的保健医生,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
  
  *平时,幼儿园应当规定,孩子因故缺勤的,家长应提前向教师请假,并将孩子缺勤的原因和缺勤期间的活动安排告诉教师,以便教师及时掌握孩子的情况。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7年8月8日7时许,山东英才·银座双语艺术幼儿园阳光分园班车司机齐某接送幼儿上学。7时55分左右,班车到达幼儿园,该园老师杨某从车上抱扶幼儿下车,并安排实习教师张某在幼儿园大厅整队。后齐、杨二人未清点下车人数,也没有进入车厢内部仔细查看,便直接带领下车的幼儿进入园内。齐某将班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在没有确认乘车幼儿全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离去。结果导致其中一名幼儿滞留车内,至当晚17时20分被发现时,该幼儿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幼儿系中暑身亡。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教师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实习教师张某、司机齐某以相同的罪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提起公诉后,被害人的亲属与幼儿园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幼儿园赔偿被害人亲属住房一套。
  
  思考:幼儿园教师杨某和实习教师张某有何过错?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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