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2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三岁的豆豆原本就读于某幼儿园,大人们的一时疏忽却让他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豆豆的家长向法院起诉称,他们早晨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当天下午五点多,在他们尚未到幼儿园接孩子的情况下,孩子却离开了幼儿园。豆豆在回家途中跌入学校附近的一道两米多宽、近一米深的河沟里,不幸被淹死。他们要求幼儿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幼儿园则辩称,出事前三个月,豆豆常常由班上另一名幼儿的家长江某(江某跟豆豆一家是邻居,两家关系很好)接送,学校和家长对此都是默认的,从未有异议。出事当天下午五点多,江某到学校接自己的孩子的时候,顺便将豆豆一起接走了。江某在回家途中对豆豆看管不周,致使旦旦在河边洗手时不慎跌入水中而发生意外。对此,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庭审中,法院将江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江某则辩称,虽然过去她偶尔接过豆豆,但出事当天,她并没有接豆豆,豆豆的家长也没让她接。事发当天,她接自己的孩子的时候,豆豆也想跟她走,但她没同意。她还特别叮嘱学校的门卫看好豆豆,别让豆豆跟她走。她带着自己的孩子出了校园,刚走了几十米,后面有人喊“孩子落水了”,她才知道豆豆出事了。她认为,事发当天自己并没有接豆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豆豆的妈妈也坚持说事发当天她并没有委托江某接豆豆。然而,学校找来的一些证人却说,事发当天他们看到江某领着豆豆在河边走,豆豆说想洗手,江某叫豆豆自己去洗,结果豆豆洗手时不慎跌入水中。后来江某看到他们时还说“我把娃娃接出来淹到了,怎么办啊”。此案经开庭审理,各方据理力争。法院终审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豆豆的父母17万余元。法官解释说,江某曾经接送过豆豆,不能够说明当天豆豆的父母就确实委托江某了,学校不能证明豆豆的父母与江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豆豆的父母也表示,当天他们并没有委托江某接豆豆。在没有证据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幼儿园擅自把孩子交给江某接走,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豆豆是否是被其邻居江某接走的;二是如果豆豆的确是被江某接走的,那么江某接豆豆是否受豆豆家长的委托。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各方的陈述及证人作证的情况看,应该可以确定豆豆是被江某从幼儿园带走的。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委托关系在法律上要成立,既需要有委托人明确的委托意思表示,又需要有受托人明确的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由于本案中豆豆的家长与江某均否认事发当日两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亦没有证据证明委托关系存在,故委托关系缺乏成立的法律要件,应认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虽然江某过去曾接过豆豆,但两者之问并没有书面的协议,且幼儿园与豆豆的家长之间也没有允许第三人接豆豆的协议,故不能以以往的个例来推定委托关系的恒定成立。按照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本案中幼儿园在未征得豆豆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豆豆交与他人接走,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豆豆的遭遇告诉我们,在幼儿的家长未明确授权他人代为接送孩子的情况下,如果幼儿园擅自将幼儿交给家长之外的人带走,那么一旦孩子发生意外,园方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建议
*为了保证幼儿的交接安全,幼儿园应当建立在园幼儿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与幼儿的监护人签订交接协议,约定交接的时间、地点、接送人、交接的方式,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
*幼儿离园时,应当由约定的接送人进行接送。约定的接送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幼儿园接孩子,而须委托他人代为接送的,幼儿园应当让幼儿的监护人给受托人出具代为接送孩子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到幼儿园代为接送孩子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交给幼儿园,幼儿园应当立即向幼儿的监护人打电话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只有在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幼儿园方可允许受托人将幼儿接走。
*因时间紧迫,幼儿的监护人未来得及向代为接送的受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而仅仅是进行口头委托的,在受托人来园代为接送孩子时,幼儿园应当及时与幼儿的监护人通话联系,就委托关系是否存在进行核实,并保留好通话录音,以防他人假借幼儿家长的名义将孩子从幼儿园带走。事后,幼儿园还应当让幼儿的监护人及时补交授权委托书。
*一旦发现在园幼儿擅自离园或被无关人员接走,幼儿园应当立即通知幼儿的监护人,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幼儿园应当教育在园幼儿,放学的时候,如果来接自己的人跟平时不一样,而且不是自己的家长,那么千万不要轻易跟他(她)走,而要把这一情况告诉老师,听从老师的安排。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7年,分水镇男子聂某与妻子离婚。此后,聂某曾试图复婚,但未果。为此,聂某对前妻娘家人怀恨在心,并扬言要报复前妻的两个侄儿。2008年3月4日,聂某来到万州分水镇某幼儿园。当时,聂某的女儿和前妻5岁的侄儿彬彬(化名)均在这所私人幼儿园上学。聂某在从老师处接到自己的女儿后,又向老师提出要接走彬彬。幼儿园的老师都知道彬彬和聂某的女儿是表兄妹关系,且彬彬出来后又叫聂某“姑父”,为此老师便让聂某将彬彬一并接走了。然而,聂某在将自己的女儿送回家后,却将彬彬带到荒郊野岭。当天下午,聂某将彬彬杀害了。2008年年底,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聂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彬彬父母丧葬费、误工费共计1.4万元。在杀人凶手受到法律的处罚后,彬彬的父母想到了幼儿园。他们认为,聂某在以姑父名义向幼儿园提出接走彬彬时,幼儿园并没有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因此,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也为凶手杀害彬彬创造了客观条件。为此,彬彬的父母向万州区法院天城法庭递交了诉状,要求幼儿园赔偿彬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给付彬彬父母1.5万元,彬彬父母自动放弃其余赔偿。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幼儿园当场支付了赔偿款1.5万元。
(摘编自2009年3月9日《三峡都市报》)
思考:本案中,幼儿园对彬彬的被害遭遇是否有过错?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