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2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2002年5月24日下午5时许,晶晶的父亲唐某去幼儿园接女儿,却接了个空。唐某找到值班老师询问,老师也一脸茫然。老师仔细回忆并在幼儿园四处查询,才回想起晶晶尚未放学时,就被一名自称为孩子“叔叔”的男子接走。唐某和幼儿园当即到派出所报案。当晚7时许,唐某夫妇在九龙坡医院见到了伤痕累累的晶晶,晶晶的脸部、背部、手上竟有十余处挫伤、擦伤。据晶晶自己讲,身上的伤是被陌生人带出后弄的,自己被丢在幼儿园后面的施工工地上,直到被过路人发现,才被送进医院。事发后,伤害晶晶的凶手迟迟未能抓获。无奈之下,唐某夫妇以孩子代理人的身份将女儿所在的幼儿园告到了法院,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8万余元。唐某夫妇认为,女儿失踪并遭伤害,完全是幼儿园未尽到职责、看管失误所致,园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摘编自2002年11月27日《重庆晨报》)
问题分析
在案例中,面对自称为孩子“叔叔”的人,幼儿园的老师未进行任何核实工作便将孩子交给他带走,园方的过失是显而易见的。
这起案件也警示我们,防止幼儿被冒领,关键是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幼儿的接送人应当事先确定并且相对固定。幼儿园应当在与幼儿的家长签订的交接协议中明确约定幼儿平时的接送人是谁,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接送人可以是作为幼儿的监护人的幼儿父母,也可以是幼儿的监护人指定的其他亲属或相关人员,如爷爷、姥姥、保姆等。接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接送人。如果幼儿园实行了接送卡制度,那么接送卡上要注明接送人的相关信息(如照片、身份证号、与学生的关系等),以便教师在幼儿交接时进行核实。接送人一旦确定就应当固定下来,不要随意变更,以免给幼儿园的交接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原有的接送人因故今后不能再接送孩子,则幼儿园与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对交接协议中约定的接送人作出变更,约定新的接送人。如果只是接送人临时有事接不了孩子,而需委托他人代为接送,则只需要幼儿的监护人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人临时代为接送孩子即可。二是在交接孩子时,幼儿园的老师要认真核实接送人的身份。如果不是幼儿的监护人事先认可、指定的接送人,老师要坚决拒绝其将孩子带走,并及时与孩子的监护人联系。一旦发现有违反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法律建议
*幼儿园应当与幼儿的监护人在双方签订的交接协议中明确约定接送人,并在平时接送孩子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一约定。
*各班的带班教师应当能够辨认、熟悉本班每一名幼儿的接送人。
*在幼儿上学期间及放学时,对于来接孩子离园的人,教师要认真核实其身份,如果接送者不是交接协议中约定的人,或者不是平时接孩子的人,或者发现幼儿对接送者表现出明显的排斥情绪,就算接送者持有接送卡,教师也不要贸然让其接走幼儿,而应当提高警惕,问一问接送者与孩子及其家长的关系,并立即与幼儿的监护人联系,询问相关情况。对于持幼儿监护人出具的临时授权委托书来园代为接送孩子的人,教师也要及时与幼儿监护人通话联系,核实委托书的真伪,防止不法分子伪造委托书冒领孩子。
*平时,教师应当教育孩子不要跟陌生人走,发现有人要强行带走自己的时候,要大声向周围的老师或其他成人寻求帮助。幼儿园应当提醒幼儿的家长保管好接送卡,一旦接送卡不慎丢失,家长要立即通知幼儿园,以便园方加强防范,防止发生意外。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1年11月17日下午,杨女士去幼儿园接儿子,不料被告知,当天上午一男子持接送卡已将她儿子涛涛接走了。杨女士闻讯焦急万分,立即同家人四处寻找。11月19日,儿子仍无下落,杨女士遂向派出所及刑警中队报案。警方通过摸排,发现杨女士的儿子是被一个黑瘦、头发邋遢的男子接走的。19日上午,一男子让人给杨女士送来一张纸条,称其儿子在他手中。下午4时许,一男子打来电话要杨女士拿2万元钱,地点、方式随后另行通知。20日晚9时许,前来取钱的犯罪分子韩某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查,25岁的韩某是蓝田人,此前暂住红庙坡附近的大白杨西村,以蹬人力三轮车卖杂货谋生。几天前,韩某和熟人一起去过杨女士的家,他认为杨女士家很有钱,便滋生了恶念,伺机从杨女士家中偷走了幼儿园的接送卡,随后绑架了涛涛,企图勒索一笔钱财。
(摘编自2001年11月22日《华商报》)
思考:对于涛涛被冒领事件,幼儿园是否有责任?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