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2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东东的妈妈薛某和爸爸赵某离婚了,法院判决东东由妈妈抚养。薛某找到东东所在幼儿园的带班教师李老师,告诉她今后只有自己才有权接送孩子,如果孩子的爸爸或其他人来接孩子,老师务必予以拒绝。谁知刚过一个月,周五下午放学后薛某到幼儿园接孩子时,却被告知孩子中午已被其爷爷接走。李老师回忆说,因为过去东东的爷爷曾经来接过几次东东,加上东东也愿意跟爷爷走,所以自己就没有加以阻拦。薛某闻讯后赶到前夫赵某家里,得知下午三点左右,赵某已经带着东东坐火车去了自己打工所在地北京。由于一时找不到孩子,薛某非常生气,找到李老师和幼儿园的园长,要求园方立即将孩子找回来。园方表示,事情源于孩子的家庭内部纠纷,不应当把幼儿园牵扯进来。但薛某反驳说,自己才是东东的直接抚养人,幼儿园老师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还将孩子交给他人,应当对东东的“失踪”承担责任。由于协商无果,薛某将幼儿园告上了法院。
问题分析
在本案中,幼儿园究竟有没有过错?关键要看幼儿园与东东的监护人事先是否对接送人作出过明确约定。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接送人是薛某,那么幼儿园将东东交给其爷爷带走显然不妥,违背了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对接送人并未作书面的约定,那么,作为东东的监护人,东东的父亲或者母亲都有接送东东的权利。而且,监护人在因故不能接送的情况下,还有权授权他人代为接送孩子。也就是说,在园方与东东的父母没有约定接送人的情况下,只要东东的爷爷向幼儿园提交了东东之父的授权委托书,园方将东东交给其爷爷带走并无不妥。当然,如果幼儿园能够处理得更谨慎一些(例如在爷爷来接送东东的时候通知一下薛某),完全可以避免引发纠纷。
其实,在离异家庭的幼儿的交接问题上,幼儿园可以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园方被牵扯进幼儿的父方与母方的纠纷中。在获知幼儿的父母离婚后,幼儿园可以把幼儿的父母一同找来,询问双方是否对约定的接送人进行变更,如果变更,则重新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新的接送人,园方以及幼儿的父亲、母亲都应当在新协议上盖章、签字,并在今后严格遵守新协议的约定;如果幼儿的父母表示接送人无须变更,那么,今后仍旧由原来的接送人接送孩子;如果此前幼儿园与幼儿的父母并未对孩子的接送人作出相关约定,那么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从现在起,幼儿园、幼儿的父亲及母亲应当对接送人的身份作出书面约定,以供日后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法律建议
*对于离异家庭的幼儿,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交接协议中关于接送人的约定,不要把孩子交给约定的接送人以外的人。
*原来对接送人没有约定的,幼儿园应当督促双方及时对接送人的身份作出专门约定。在约定接送人之前,原则上幼儿的父亲和母亲都有权接送幼儿。但为了避免纠纷,幼儿园最好将幼儿交给直接抚养幼儿的一方。如果不直接抚养幼儿的一方来园接孩子,幼儿园应当立即通知幼儿的直接抚养方,让幼儿的父母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之前或者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幼儿园不要让不直接抚养幼儿的一方将孩子接走,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原则上,幼儿园不能成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孩子的场所,以免卷入幼儿的探视权纠纷之中。
*平时,幼儿园应当向幼儿的家长声明:(1)大人离婚后,孩子仍然是双方的孩子,在孩子的接送问题上,父母应当以保证孩子的安全和健康为原则,配合幼儿园做好交接工作。(2)幼儿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幼儿园相关情况,如接送人有变化,幼儿的父母应当配合幼儿园办理接送人的变更手续。(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不是约定的接送人,就不要到幼儿园接送或者探视孩子。因探视权发生纠纷的,孩子的父母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练习与思考
【案例】 美琪是某幼儿园小班的老师,最近她碰到了一件麻烦的事情。班上有一小男孩的父母正在闹离婚,已起诉到法院,法庭尚未作出判决。一日上午8时,妈妈把孩子送到了幼儿园。一个多小时后,爸爸来到了幼儿园,以给孩子送衣物的名义进入了班级。随后,爸爸趁老师不注意,偷偷将孩子带出了幼儿园。幼儿园发现情况后随即报警,但警方确认孩子是被其父亲接走后,拒绝予以立案。随后,孩子的母亲向幼儿园要人,并大吵大闹,要求幼儿园把孩子找回来交还给她。幼儿园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思考:幼儿园应当如何避免这一类事件的发生?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