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4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案例一】 2001年夏天,河南省巩义市居民李某跟她的亲戚杨某商量,想用杨某家的房子开办幼儿园。经杨某同意,李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开办了蒲公英幼儿园。后来,教育部门曾责令其停办,但李某置之不理。在明明知道幼儿园周围建筑设施陈旧,长期无人管理、居住的情况下,李某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2003年8月27日9点多,幼儿园南墙突然倒塌,把正在上课的幼儿及教师砸倒在地。事故导致7人死亡,4人受伤。随后,李某被依法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二】 2008年5月13日上午,老师组织中班的小朋友参加户外活动。5岁的元元在和同学做游戏的过程中不慎摔倒,磕断了一颗门牙。元元的家长了解到,事故发生时该幼儿园的室外游戏场地有一处不平整,元元在跑动中踩到了浅坑处,导致重心不稳而摔倒。随后,元元的家长以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为由,代理元元将幼儿园诉至法庭,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元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分析
幼儿园的建筑、场地主要包括生活用房(包括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音体活动室等)、服务用房(包括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等)、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消毒室、烧水问、洗衣房、库房等)、校园围墙、风雨操场、室外游戏场地等。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幼儿园的围墙、校舍、场地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由于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案例一中,幼儿园的校舍、墙体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园方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幼儿在危险建筑物内进行活动,最终因建筑物倒塌而造成了师生群体性伤亡事故;在案例二中,幼儿园的室外游戏场地不平整,存在安全隐患,园方却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导致幼儿在正常游戏中摔倒而受伤,幼儿园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法律建议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选择自然地质环境良好、远离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安全区域开办幼儿园,不得在危险区和污染区内设立幼儿园。
*参与幼儿园校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校舍的建设,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建设,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更不允许出现“三无”工程。
*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建设,应当严格遵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规范中规定的要求。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要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和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现有的校园危房,有关部门和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对D级危房(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已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必须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并按时予以拆除;对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经过维护加固方可保留使用,局部险情一时排除不掉的,应封闭不安全的部分校舍并停止使用。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校舍、墙体、场地开展安全检查,在大风、大雨等自然灾害过后,以及大型活动举办之前,幼儿园还应当增加临时性的安全检查。在检查、检验过程中,发现校舍、场地、设施存在损坏、变形等现象,有可能威胁到在园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维修或者更换。在维修或者更换之前,应当暂停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于自身无力解决的问题,幼儿园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寻求解决。
*在园内维修、施工过程中,幼儿园应当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防止幼儿接触或使用。
*幼儿园的游戏场地、操场应当保持平整,地面不得有坑洼、石砾、杂物以及其他影响幼儿正常活动的障碍物。
*幼儿园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幼儿园内的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幼儿园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4年8月10日上午9时,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后沟河村村民苗某私自开办的幼儿班发生房屋坍塌事故,导致39名正在上音乐课的幼儿被掩埋,其中两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28名幼儿受伤。据事故调查组初步查明,发生坍塌事故的幼儿班所使用的房屋是村里废弃小学的旧厉,设施比较简陋,事故发生的原因跟其使用危房有关。
思考:本案中,幼儿园的开办者苗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