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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引发安全事故

时间:2013-10-14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

  情景再现
  
  【案例一】  2008年7月29日上午8点左右,2岁的涛涛(化名)在郑州市某幼儿园做完早操上楼梯时不慎摔倒,舌头被咬破,经过两次手术才做好缝合。因为孩子受到伤害,涛涛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除了指责幼儿园看护不周、处理不及时外,还特别指出,该幼儿园楼梯靠墙一侧没有安装幼儿扶手,不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明显的安全隐患。幼儿园经营者吕某也承认楼梯靠墙一侧无幼儿扶手。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查明,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1987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 m”。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之责,致使涛涛在园中受伤,应赔偿涛涛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935.81元。因该幼儿园没有办学许可证,赔偿责任由经营者吕某承担。
  
  (摘编自2008年11月22日《东方今报》)
  
  【案例二】  一所幼儿园的一扇钢化玻璃门砸到了一位小朋友,而后幼儿园和家长围绕着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在幼儿园门口,情绪激动的孙大妈指着幼儿园内一个舞蹈教室说:“半年前我带孙子来练习跳舞,我一推,那个钢化大门就突然朝我们倒了下来,那么重的大门一下子砸到我和我孙子身上。我爬起来以后,发现我孙子还被压在下面。我用力抬起钢化门,小孙子在底下哭着不能动弹。我一边喊救命一边抬门,把小孙子救出来了。”据孙大妈说,当时他们把小孙子带到二院治疗,由于是锁骨骨折,小孩子又太小,二院并未接收患者,无奈他们只能将其带到省立医院进行治疗。如今半年已经过去,幼儿园却一直未给伤者家属一个说法。
  
  (摘编自2011年1月4日《合肥晚报》)
  
  问题分析
  
  在幼儿园,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除了校舍、围墙、场地等建筑设施,还包括幼儿园的楼梯、扶手、通道、门、窗户、阳台、地面、床铺、电源插座、课桌椅等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及设备。针对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和规范,例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中就有以下重要规定
  
  幼儿卫生间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例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外门宜设纱门。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另一个国家标准文件《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GB/T 3976—2002)对幼儿园、托儿所的课桌椅有以下规定
  
  幼儿园、托儿所不采用钢木结构桌椅,也不采用折叠式或翻板式桌椅。
  
  儿童桌椅的外表和内表以及儿童手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角、毛刺以及小五金部件露出的锐利尖端。
  
  儿童桌椅的涂层、漆膜,同对玩具的要求一样,不含有过量的有毒物质,符合GB 6675的规定。色调浅淡,柔和。
  
  一把儿童椅的质量,在幼儿园不超过2.5kg,在托儿所不超过2.0kg。
  
  保证园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是幼儿园的法定义务。实践中,与幼儿园设施、设备相关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幼儿园配备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存在着先天性的安全缺陷;二是设施、设备在建设、购买时虽然是合格的,但在使用过程中,幼儿园对其疏于检查和维护,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其产生安全隐患,进而诱发安全事故。案例一和案例二属于前一种情况,案例三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对于此类事故,幼儿园由于存在过错,依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建议
  
  *幼儿园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幼儿园的楼梯、扶手、通道、门、窗户、地面等设施,在设计、建设时应当严格遵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降低安全、质量标准。
  
  *幼儿园在购买灯具、课桌椅、大型玩具等设施、设备时,应当认真审查生产商、供应商的主体资格,从正规渠道进货,保证所购买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安全标准,具有合格、安全证明,防止因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幼儿造成伤害。
  
  *幼儿园要建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存在自然老化、人为损坏等问题,幼儿园应当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问题,要根据不同的隐患情况,及时采取更换、维修、隔离、停用、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班等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幼儿园各个班级的教师和保育员,每天早晨到校后和放学离园前,应当对本班的桌椅、灯具、门窗、墙面、地面、风扇、空调、床铺、电源插座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或者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对于那些对幼儿而言存在着一定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幼儿园平时要对幼儿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尽可能以幼儿能够理解的方式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旁边设立警示标志,以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
  
  练习与思考
  
  【案例】  5岁多的小朋友湛湛在广州市某中英文幼儿园入托,一日老师叫他上前交作业簿时,他走得太快,以致不慎绊倒,头撞在写字台边上,眉间鼻背擦伤。经过治疗,湛湛的伤痛消除了,但两眉间留下了较明显的疤痕。湛湛的父亲代理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对在园入托的孩子负有护理和教育义务,湛湛被写字台边撞伤,说明它
  
  在设计上对幼儿有潜在危险,并且幼儿园未提供其对湛湛受伤没有过错的证据,因此应负全责。由于原告面部留下了伤疤,身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被告应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失费。据此,法院判决幼儿园向原告湛湛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20.3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摘编自2004年4月21日“金羊网”)
  
  思考:本案留给我们什么样的经验教训?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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