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4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案例一】 一天,放学时间到了,家长们陆陆续续接回孩子。有的孩子不愿意回家,由家长带着在幼儿园的游乐场玩耍。一个生龙活虎的小男孩爬上了滑梯,满面带笑地滑向正在下面等候着的妈妈。这时,只听见一声惨叫,随着孩子滑向地面,血顺着滑梯流成一行。妈妈着急地抱起孩子跑向幼儿园卫生室。校医立即为孩子检查伤口,发现孩子的裤子被划破,臀部、大腿处形成一条整齐的裂口,血不停地流着。大人们赶紧将孩子护送到医院,医生给患儿缝了二十几针。事后,幼儿园的园长用手心在木制的滑梯面上来回抚摸着,发现滑梯面上有一处突起的生锈铁钉尖露着。事故发生的原因终于找到了。孩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的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对幼儿园的管理意见很大,园长则认为是家长将孩子接手后发生的事故,与幼儿园无关,双方相持不下……
(摘编自2003年第2期《早期教育》)
【案例二】 某民办幼儿园9月开园,为了节省资金,从批发市场购买一些结构游戏材料。开学后,孩子们顺利地入园,家长们也对幼儿园的新设备感到满意。谁知两天过后,一些孩子的身上起了很多红疙瘩,又痒又痛。一开始有些家长将情况反馈到幼儿园,老师一看只是个别现象,没有在意。一位家长是医生,很快就判断出这是过敏。于是他到幼儿园观
察,发现活动室里新买的积木有很浓的油漆味,于是得出结论:劣质积木是导致孩子们过敏的罪魁祸首。得知这一情况后,幼儿园赶紧撤换了玩具,并诚恳地向家长道歉。投资方也感叹:省了小钱,坏了大事。
(摘编自2005年5月27日《每日商报》)
问题分析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为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幼儿园的教具、玩具频频引发安全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幼儿园制作、购买的教具、玩具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此类教具、玩具犹如潜伏的定时炸弹,在幼儿使用、玩耍过程中随时可能“引爆”;二是幼儿园没有建立对各类教具、玩具定期检查、维护的制度,导致这些教具、玩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从而给幼儿造成了伤害;三是在幼儿接触、使用教具、玩具的过程中,保育员、教师对幼儿的活动疏于管理,未事先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及时制止幼儿做出的危险性动作,导致幼儿行为失控而发生安全事故。
法律建议
*教师在制作教具、玩具时,不要使用有毒、有害、不卫生的原材料。要保证所制作的教具、玩具是卫生、安全的,不会对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幼儿园在制作、购买玩具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玩具的安全性进行把关:一是小零件的问题。玩具上的小零件容易被儿童误食而造成儿童窒息。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含有小零件,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允许含有小零件,但应在玩具的外包装上或显著部位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二是尖角和锐边的问题。玩具上的尖角和锐边容易划破、割伤幼儿的
皮肤和肉体,因而幼儿园提供的玩具不能有尖角和锐边。三是绳索的问题。玩具的绳索不能过长,否则有可能缠绕住儿童的脖子而给其造成伤害。四是塑料薄膜的问题。玩具上的塑料薄膜有可能被儿童吸附,从而造成儿童窒息。按照《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_2003)的规定,8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中的塑料薄膜的厚度不能低于0.036毫米,塑料袋口的周长应小于584毫米。五是化学原料的问题。玩具上的油漆、涂料、油墨、纸布多含有铅等有毒重金属,它们一旦进入儿童体内,容易造成摄入性金属中毒。幼儿园在购买玩具时,要注意查看其相关金属含量是否超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此外,对于乘坐类玩具,教师应注意检查其结构是否牢固,重心是否稳定,以防使用过程中突发故障而伤及幼儿。
*在购买玩具时,幼儿园要从正规的生产商、经销商那里进货,并索取购买凭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进货。还要注意查看玩具是否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厂址、电话、主要材质或成分、使用年龄段、安全警示语等信息,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不要购买“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大型玩具(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转椅、蹦蹦床等),幼儿园在购买时还要索取保修凭证。此类玩具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并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教师平时要对孩子们开展关于玩具安全的教育,让幼儿认识其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学会安全、正确地使用玩具,特别要让幼儿掌握滑梯、攀登架、秋千、跷跷板、蹦蹦床等具有危险性的大型玩具的正确玩法。
*儿童玩玩具特别是玩大型玩具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教师在现场看护,值班教师不得擅离职守,一旦发现儿童做出危险性动作,要及时、有效地制止。
*幼儿园应当建立玩具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玩具进行消毒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后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在维修之前要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幼儿接触、使用。对于已经过了安全使用期限的玩具,要立即予以淘汰,以防发生意外。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10年11月17日下午,2岁的洲洲在某幼儿园托保期间,头部被另一幼儿军军打出血。“凶器”是幼儿园用于实验课教学的一个玻璃瓶教具。事发后,洲洲将幼儿园和军军一起告上了法院。法庭上。幼儿园辩解,园方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给洲洲造成伤害的是教具,教具本身不具有伤害性,是军军的行为造成了伤害。军军是未成年人,应该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而军军的父母则否认他们负有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是军军用玻璃瓶故意打伤洲洲的。我们把孩子交给幼儿园托保,幼儿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庭经审理认为,庭审中没有证据表明洲洲的伤情是军军故意击打导致的,因此,洲洲和幼儿园要求军军及父母一起承担责任的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洲洲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8042.6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用。
(摘编自2011年6月18日《新商报》)
思考: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