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8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2011年9月5日是勉县某幼儿园开学的第一天,孩子们高兴地进入新建的教室里,老师打开了教室里的灯照明。晚上回家后,一些孩子就喊眼睛有点疼,家长问孩子眼睛有没有接触什么东西,孩子称没有接触任何东西。看到孩子的眼睛没有什么明显症状,家长们也就没有在意。9月6日上午,孩子到幼儿园后不久,家长就接到了幼儿园的开会通知,幼儿园还通报了前一天新教室紫外线灯误开的情况,让家长先带有症状的孩子到医院进行检查。勉县医院的眼科医生告诉记者,当天他们医院接诊了这所幼儿园的60多名患者,包括小孩和老师。经诊断,主要是患者眼部受紫外线照射导致发生电光性眼炎。一般自然恢复很难保证效果,要用药进行治疗。据幼儿园老师介绍,9月5日开学第一天,勉县普遍降雨,教室内光线较暗,他们就打开了灯,由于不知道教室里装有紫外线灯,且日光灯和紫外线灯在同一灯架上,光源颜色难以分辨,造成了日光灯和紫外线灯同时开启,直到下午放学。
(摘编自2011年9月9日《西安晚报》)
问题分析
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涉及不少危险物品的使用。例如,为了消毒,幼儿园大多配置了各种消毒剂(包括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碘伏等)和紫外线灯。其中,前者是化学品,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可刺激、损害皮肤黏膜,腐蚀物品;后者放射的紫外线能量较大,如果没有防护措施,往往会引起被照射人员的结膜、角膜发炎,长期照射可能会导致白内障,重者甚至会引发癌变、皮肤肿瘤等。又如,幼儿园里的洗涤剂、灭草剂、灭鼠药、电源插座、蚊香、打火机、剪刀、花盆、鱼缸,乃至扫帚、锄头、铁锨等大型卫生扫除工具,幼儿一旦接触或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意外伤害。对于此类事故,幼儿园因为对设施、设备管理不当,对幼儿疏于照管,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此,各个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建议
*幼儿园应当将本园现有的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建立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从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处理等各个方面建章立制,规范安全管理流程。
*消毒剂应当从正规的渠道购买,并保留好购物凭证,要注意查看其有效期限,不要购买、存放或使用过期的消毒剂。在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把握消毒液的配置比例,防止浓度过高或过低。
*消毒剂、清洁剂要存放在专用柜内,或放在幼儿够不着的地方,不要装在饮料瓶里(防止被误服),易燃、易爆的消毒剂(如过氧乙酸等)要放在远离儿童活动室和寝室的地方。
*紫外线消毒灯可以用于室内空气与光滑物体表面的消毒,幼儿园要制定紫外线灯的使用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如开灯、关灯的具体时间等)。应当在关好门、室内无人的情况下,使用紫外线灯进行密闭式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一般应当在幼儿离园后进行。每次消毒后应当开窗通风,在驱散残留臭氧后才可允许幼儿进入室内。紫外线消毒灯的开关应与普通照明灯的开关有明显区分,相隔一定的距离,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教师、家长或幼儿误开。
*幼儿园里的灭草、虫、蚊、蝇用药以及大型清扫工具等容易伤及幼儿的器物,应当存放在专门的地方,由专人保管,防止幼儿靠近或接触。花盆、鱼缸等应当正确摆放,防止被幼儿碰倒或坠落而伤及幼儿。
*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上级教育装备部门统一采购,或者经相关部门批准再采购,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私自购买。幼儿园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保管、领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平时,教师应当对幼儿开展关于危险品的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对危险品的防范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5年12月8日上午11时左右,南城某幼儿园的小朋友聪聪下课后跑去上厕所,结果不慎碰倒了保育员秦某因疏忽而遗留在地上的莱苏尔溶液瓶子。未经稀释的莱苏尔溶液洒到聪聪的身上,致使其脸部被灼伤,所幸眼睛未受伤。该幼儿园园长表示,聪聪受伤是保育员的失误所致,教师易某没有按规定组织幼儿上厕所,也负有一定责任,园方对聪聪受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园方会及时赔付治疗所需费用,另外家长提出的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园方正在商讨,希望尽量满足家长的合理要求。
(摘编自2005年12月13日《广州日报》)
思考:结合这起事故,谈谈对幼儿园的危险物品如何进行管理。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