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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时间:2013-11-08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

  情景再现
  
  2011年5月初,珠海市某幼儿园因拖欠教师工资被教师曝光该园克扣幼儿的伙食费,该幼儿园的原厨师也爆料,孩子们每天的饭钱人均只有1元,根本吃不饱,随后家长集体向园方讨要说法。5月10日该园离职会计黄某及部分学生的家长就此事到派出所报案。黄某曾任这家幼儿园的会计,她提供的2010年11月的伙食费实际支出账单表明,当月真实的买菜款仅为8040元,比虚假账单上的数目少48826元。据此推算,每个孩子日均花费不到1元钱。即使加上煤气费、油米钱和厨师费等,每月每个孩子的伙食实际支出远低于每个孩子每月交的210元。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该幼儿园原园长(即实际投资人)莫某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2年1月17日,克扣孩子伙食费的“黑心”园长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受审,检方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对莫某提起公诉。莫某涉嫌使用虚假采购单证夸大伙食支出,侵占孩子的伙食费90万元,骗取孩子的保费6万元。业内人士称,幼儿园园长因克扣孩子伙食费而被提起公诉的事情在国内尚无先例。
  
  (摘编自2012年1月18日“新华网”)
  
  问题分析
  
  幼儿园的伙食费收支问题,直接关系到在园幼儿的膳食营养平衡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千万个幼儿家庭的切身利益,家长乃至社会公众对其报以高度关注是不难理解的。近年来幼儿园克扣、挪用幼儿伙食费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对于幼儿园的伙食费该如何收取、管理和支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办法中都有原则性的规定,
  
  一些地方甚至制定了关于学校、幼儿园伙食费管理的专门规定。幼儿园的管理者及相关人员倘若不了解这些规定而违规操作,或者虽然了解但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触碰“红线”,轻者会遭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制裁、家长的抗议及舆论的谴责,重者甚至有可能被迫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向幼儿收取的伙食费属于代收费,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三部委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各个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依法管理本园的幼儿伙食费。
  
  法律建议
  
  *幼儿园的伙食费管理应当坚持“非营利性”的原则,要根据幼儿膳食的实际需要并按照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伙食费。公办幼儿园的伙食费应当遵守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在收费之前应当将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后原则上一学年之内不得变动。
  
  *幼儿园的伙食费收取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列入招生简章,或者通过设立公告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公开。
  
  *伙食费应当按月收取,可在每月月初预收,但不得强制跨月预收。
  
  *伙食费应当独立核算,按实际成本向幼儿收取,并应当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幼儿的膳食,不得与教职工的膳食费用混同,不得将教职工福利、幼儿园招待费等支出计入幼儿的伙食成本。
  
  *幼儿园的伙食费一般应当在月末按幼儿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幼儿请假不来园的,不得向其收取就餐费;也可采取滚动使用、期末结算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期末应当将伙食费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的家长。
  
  *幼儿园应当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接受家长的监督和质询。
  
  *幼儿园伙食的账簿、单据、凭证及其他材料应按会计制度要求妥善保存,当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时,不得拒绝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成立由幼儿园管理者、教师、保健人员、财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幼儿的家长代表等成员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的膳食工作。
  
  练习与思考
  
  【案例】  北京某双语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每个孩子的月收费为4300元学杂费、500元伙食费。可是,让家长们迷惑不解的是,孩子在幼儿园吃过晚饭后回家总是喊饿,而在体检中,还有些孩子营养不良。前几日,家长高女士在幼儿园的卫生间里意外捡到2011年5月至8月的食堂账本。经过仔细核对,家长们终于解开了心头的疑惑:原来,每月的伙食费有一半未用在孩子们身上,而老师们出游时喝的啤酒、二锅头,吃的干果,其费用竟然都含在孩子的伙食费中。得知真相的家长们愤怒了,他们将此事反映给相关部门,目前该幼儿园园长李某已经被撤职。
  
  (摘编自2011年10月27日《北京晚报》)
  
  思考:该幼儿园的做法有何违规之处?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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