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19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2009年5月13日上午,5岁的小东在没有幼儿园老师看护的情况下独自去卫生间,结果不慎摔倒,造成右面部颧骨表面及皮下组织损伤,共花费医疗费703.9元、交通费1108元,其右面部颧骨处留下了无法恢复的2~3平方厘米的皮下血肿块,根据医生判断不排除今后手术治疗的可能。小东的家长因与幼儿园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及案件受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在幼儿园托管期间因没有老师看管而不慎摔倒,幼儿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小东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余元。
(摘编自2009年12月5日“中国法院网”)
问题分析
在园幼儿如厕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有多种原因:婴幼儿的动作协调性差,能力有限;卫生间的建筑设计不合理,如卫生间面积太小(小于15平方米),厕所和盥洗池距离太近(容易造成解手和洗手的幼儿挤在一起);大便器或便槽旁未设幼儿扶手(容易造成幼儿重心不稳时无以依恃);卫生间设有台阶或者地面湿滑(容易导致幼儿不小心被绊倒或者滑倒);幼儿上厕所时人多拥挤、秩序混乱(容易导致幼儿推挤、相撞);等等。从事故责任来看,幼儿如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几乎都可归咎于幼儿园的责任,也就是说,这些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由于教职工对幼儿的如厕行为疏于管理,对幼儿看护不周,最终酿成了事故。实践中此类事故发生后,一旦幼儿的家长诉诸法律,幼儿园往往会被法庭判决承担或大或小的赔偿责任。鉴于此,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摒除麻痹思想,高度重视幼儿的如厕安全问题。
法律建议
为了从硬件上保证安全,幼儿园卫生间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托儿 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 和盥洗也应分问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论采用沟槽式还是坐 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 平面尺寸为0.80m x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蹲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此外,每班卫生间的大便器或沟槽、小便槽、盥洗台(水龙头)、淋浴等卫生设备应不少于规定的数量。
为防止幼儿小便后转身时磕碰硬物、尖锐物而受伤,卫生间便槽边的隔墙或者架空隔板不能有尖角,而应向软、向圆看齐。
卫生间最好不要设置台阶,以防幼儿抬脚时不小心被绊倒。如果已经设置了台阶,那就应当反复提醒幼儿迈步时看着脚下的台阶,并在幼儿如厕时做好看护工作。
幼儿园卫生间的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平时卫生间的地面应当是干的,不能有水或者遗尿。每次幼儿如厕之前,教师(保健员)应当先检查地面是否湿滑,防止幼儿滑倒。
无论幼儿是集体还是个别上厕所,教师都应当陪同看护,不要让幼儿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如厕。
幼儿集体上厕所时,教师要维持好秩序,让幼儿分组进入厕所,保持距离,防止拥挤,防止相撞,进人厕位和解完手准备去盥洗池洗手的幼儿应走不同的路线。
幼儿园卫生间要定期消毒,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防止物件伤人。
教师平时应当经常性地教育幼儿,上厕所时要做到安静有序,不推挤,不打闹,前后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注意脚下的安全,防止自己的脚不小心踩到或滑到沟槽中(教师可在蹲位旁边用鲜艳的彩色油漆画上如厕时两脚应放的地方,让幼儿严格遵循)。当不小心把尿尿到地面时,要及时告诉老师,以便老师及时将地面擦干。洗手时,水龙头要开小一点儿,防止弄湿衣服或者水花溅到地面上,要保持卫生间地面干爽,以免滑倒。
练习与思考
【案例】2008年6月24日下午,周女士突然接到幼儿园的电话:“你女儿小鑫出事了!”赶到医院一看,女儿左手肿起老高,痛得不停哭喊。“幼儿园的陈老师说,当天下午4时25分,幼儿园组织小孩分组如厕洗手,有两名老师在厕所监护。第一组小孩快洗完时,老师让第二组的小孩进厕所,没想到,第一组的小余转身准备出来时正好与第二组的小鑫相撞,小鑫摔倒时左手撑地。”周女士说,幼儿园老师赶紧扶起小鑫并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小鑫左手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经过法医鉴定,小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随后,周女士要求幼儿园赔偿伤残、后期治疗等费用共计6万元。由于没有得到幼儿园的回复,周女士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摘编自2009年1月21日《三湘都市报》)
思考:幼儿园对该起事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