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方案

幼儿园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时的安全管理

时间:2014-01-03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

  【案例一】  2006年6月1日,某幼儿园为庆祝六一儿童节,组织全园孩子进行文艺汇演,并请幼儿的家长观看。轮到孩子们表演“快乐天使”节目时,参与节目表演的豆豆踩着台上的木板突然滑倒,从台上摔下,造成右肱骨及尾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在与园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豆豆的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园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余万元。幼儿园辩称,园方组织孩子向家长进行汇报演出,展示孩子们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豆豆在表演时从台上摔下致残,园方自始至终没有过错;而在汇演中幼儿的家长均在场,应当对自己的孩子担负监护责任。豆豆受伤后,幼儿园积极配合其治疗,并先后支付了4000余元的医疗费,因此只能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活动期间,幼儿园负有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尽管豆豆的家长当时在场,但保护责任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其孩子仍然处于园方的管理、教育之下,而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豆豆各项损失6万元。

  (摘编自2007年3月23日“中国法院网”)

  【案例二】  2009年4月8日上午,某幼儿园组织两个大班的50名幼儿去郊区植物园参观。9点30分左右,车辆到达目的地,当教师领着孩子们准备过马路到植物园入口处时,一辆小客车突然从不远处疾驰而来,孩子们被吓得不知所措,但小客车丝毫没有减速的迹象,直到距离孩子们十来米时才紧急刹车,在孩子们的尖叫声中,一场险些发生的交通事故才得以避免。在参观植物园过程中,上午11时左右,孩子们上完厕所后,教师进行点名,结果发现少了两个孩子。直到几分钟后,工作人员把宽宽和小雨带回来,老师才松了一口气。原来宽宽和小雨在上完厕所后趁老师不注意,偷偷跑到厕所附近的池塘边,蹲在地上观赏起了小鱼,幸好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才没有酿成意外。在回幼儿园的路上,几位带班老师回想起这一天的经历,不时感到后怕。

  问题分析

  幼儿园的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包括节日庆典、运动会、游园会、艺术节、升旗仪式、早操、集体出游、看电影、远足等规模较大的教育活动。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难在活动人数众多,活动环境较为开放,活动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幼儿园及其教师关注的“安全点”太多,稍有疏忽便容易出现安全纰漏。特别是在有幼儿的家长参与的活动中,家长和教师往往会认为对方会更多地关注孩子的安全,而不经意地降低自身的安全“敏感度”,导致活动情绪高涨的幼儿更多地暴露在安全隐患之中。实践中,大型集体活动中常见的事故既有幼儿摔伤、磕伤、碰伤等个体伤害事故,也有火灾、拥挤踩踏、活动场地坍塌、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原因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由于幼儿园是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的主办者、组织者,对参与活动的幼儿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即便家长在场,也不能免除园方的这一职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往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证学童的安全,我国现行法律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大型集体活动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笫三十三条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将保护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法律建议

  活动的慎重选择

  幼儿园组织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应当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不得组织幼儿参加超出幼儿的承受能力范围、有害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或者与实现教育教学目的无关的活动(如各种商业性的庆典和演出活动)。

  活动的报批

  组织园内外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幼儿园应当提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幼儿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还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成立安全工作机构,制定安全工作预案

  在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中,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成立临时性的安全工作机构,安排足够的人手负责安全工作,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幼儿园还应事先制定该次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预案应当承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作目标;二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分工;三是具体的安全措施,包括对活动场所、路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措施,安全出行的交通工具的落实,出行途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在目的地进行活动时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进行,安全工作的物质保障措施等;四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预案应详细说明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安全管理机构、各安全责任人将如何开展工作,包括对伤抛的救助、现场的处理、活动的调整、事故的报告、与幼儿的家长的联络锋各方面所要采取的处理方案都应当列明。

  安全宣传和安全教育

  在组织、举办活动之前,幼儿园应当向教师和幼儿的家长进行安全宣传和动员。通过向教师进行安全动员,让教师认识到幼儿安全的重要性,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通过事先告知幼儿的家长活动的计划安排,提醒家长配合幼儿园对孩子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家长的监护职责。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幼儿园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活动之前,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教育幼儿在出行途中要排好队列、不得拥挤,遵守乘车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指挥,不得打闹、推搡,不得脱离团队自行活动,发生紧急情况要立即向教师报告。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活动前的安全检查

  在组织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之前,幼儿园应当事先安排有经验的干部和教师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幼儿园要自行或与有关单位协商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发现存在无法消除的安令隐患的,幼儿园应当对活动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关于活动场所,幼儿园心当重点对场地的适宜性、建筑物的结构及建造和使用年限、出入口、安全通道、照明设施、供电系统、消防设施、应急广播等进行安全检查,考察其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关于行进路线,幼儿园应当考察沿途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适合人数众多的未成年孩子通行过往。对于必须经过城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幼儿园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箭理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关于交通工具,幼儿外出需要乘坐车、船的,幼儿园应当租用公交公司或正规旅游公司的车辆、船只,并与车辆、船只的出租单位订立含有安全保障内容的正式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幼儿园不得让幼儿乘坐无证、无照人员或无证、无照单位的车辆,不得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的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幼儿园还应当检查出租单位提供的车辆、船只的安全状况,检查出车司机的安全驾龄情况。关于器材设备,幼儿园应当检查其安全性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活动组织、举办之前予以维修或更换。   

  活动过程中加强对幼儿的管理、监督和保护

  在活动进行过程中,负责安全工作的教师应当对幼儿的行为加强约束和管理,不得让幼儿脱离团队自行活动,要保证每一名幼儿都处在教师的监管之下。对幼儿做出的危险性行为,教师应当及时纠正、制止。上下车、到达目的地时,以及活动过程中,带队教师应当清点人数,防止幼儿走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队伍集合、解散时,当幼儿上下车、进出场馆、上下楼梯、爬坡时,教师一定要在现场进行疏导,保证幼儿的通行舒缓、有序进行,切忌一味求快,以防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在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包括幼儿受伤、中毒、休克、走失等,或者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泥石流、地震等紧急情况,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按照程序,现场的教师应当立对受伤幼儿采取包扎伤口、人工呼吸等紧急救援措施,或者立即将伤者.往医院救治,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人及时向医疗、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部门紧急求助。如情况危急、活动不宜继续进行,教师应当立即有序疏幼儿,将幼儿带到安全地带,并做好安抚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上的部署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同时,幼儿园应当将发生的事故及时告受伤幼儿的家长,通知其到医院陪护。此外,在确保受害幼儿得到及时护的前提下,幼儿园还应当维护好事故现场,保留相关证据,配合有关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于重大的安全事故,还必须持国家关于“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妥善处理,全面改进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7年10月18日上午,浩浩所在的幼儿园召开亲子运动会,由于幼儿园要求家长也必须参加,所以浩浩的奶奶也来了。运动会期间幼儿园还组织家长们进行了拔河比赛,浩浩的奶奶也跟着在一旁观看。浩浩趁大家不注意跑到后面帮忙,由于绳子的一端被某位家长绕在了场地的柱子上,就在对方不断拉绳子时,浩浩的右手被缠进拴在柱子上的绳里,大拇指当场被绞断,鲜血当时就染红了绳子。“啊……我的手……”浩浩凄惨的哭声惊动了全场,使得热闹的运动场顿时安静了下来,大家见状急忙把他送到了医院,但是,这些努力最终还是没有挽救孩子的手指。由于浩浩的大拇指末端医治无效,最终被截得只剩下一个骨环。事后,家长以浩浩的名义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庭审中,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向双万解释:虽然孩子的奶奶当时在场,但是该项活动是幼儿园组织的,幼儿园仍然应当对幼儿尽看护管理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一直垫付医药费.积极配合家长对孩子进行治疗,并为孩子的治疗提供方便,建议双方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原则,集中精力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恢复和学习的环境。经过调解,幼儿园明确了自己的责任,表示愿意赔偿,同时浩浩的家长也适当降低了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给付浩浩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7.5万元。

  (摘编自2008年5月9日《每日新报》)

  思考:针对本案,有人认为,既然是亲子运动会,浩浩的奶奶也在场,出了事故,说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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