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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幼儿园的交通安全工作

时间:2014-01-24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点击:

  情景再现

  【案例一】  2006年12月22日上午8点45分左右,上海市静安新城某幼儿园内,一辆准备送老师外出听课的公车忽然失控,在倒车出校门的时候撞到了正在操场上晨练的大班孩子。1 1名幼童当场受伤,其中2名孩子伤势最重,1人骨盆骨折,1人头部颞骨骨折,另9名孩子均无大碍“开车的是一名女保安。”据现场目击者介绍。这是一辆7人座的银色面包车,昨天清晨,这辆车进了校门后就停在了操场东南角,上午8点45分左右,驾车的保安将车发动后准备倒车出校门,但由于紧贴着围墙,司机就向操场中央“借位”。“当时操场上有许多正在晨练的孩子,司机‘借位’过程中不知为什么忽然失控了,车尾就朝着孩子们冲去,车后正中的女孩一下子被车尾顶到了墙上。”

  (摘编自2006年12月23日《上海青年报》

  【案例二】  2011年11月29日下午3时30分许,河南省濮阳县八桥镇小哈佛幼儿园的15个孩子,放学后乘坐一辆车牌号为豫J57022的金杯面包车回家。在106国道濮阳县八公桥镇北进寨村附近,因下雪道路滑,孩子们乘坐的面包车与一货车相撞,事故造成4人重伤,6人轻微伤。

  问题分析

  在我国,交通事故是造成儿童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每年超过35000名0至14岁儿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甚至死亡。未成年儿童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而家长监护不到位则是事故生的重要“推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教育不足、管不力也是事故诱因之一。常见的涉及幼儿的交通事故包括:幼儿接送车在接送幼儿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幼儿在马路上违章穿行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幼儿园门前交通秩序混乱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车辆在幼儿园内违章停靠、行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等。保护幼儿免受交通事故的伤害,是家庭、幼儿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刻不容缓的责任,其中幼儿园作为保教机构,肩负的责任尤其重大。

  法律建议

  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同家关于校车的有关规定,配备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获得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校车接送幼儿的过程中,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人跟车管理制度,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幼儿。

  幼儿园应当专门针对幼儿的家长开展交通安个教育,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不要让孩子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法营运车辆上下学,不汁孩子乘坐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校车。平时,幼儿园应当逐一对本园幼儿上下学乘坐车辆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情况的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发现有家长租用社会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情况的,要立即予以劝阻,并尽快通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幼儿上下学接送车辆的监管工作,确保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为了防范车辆在幼儿园内违规停靠、行驶而造成安全事故,幼儿园应当建立校内道路交通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其一,限入。幼儿园应当严格控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在幼儿上学期间,外来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得入内。本园的车辆及教职工的个人车辆需进入校园的,幼儿园应当统一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行车教育,要求其按照固定的安全路线行驶,并将车统一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确保不会对在园幼儿的安全构成威胁。其二,限行、限停。幼儿园应当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外部车辆、本园车辆及教职工的个人车辆)进入校园的教学区和生活区。外来车辆因情况特殊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当事先取得幼儿园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远离幼儿的生活和活动区域,限速为5公里/小时,并禁鸣喇叭。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停放在教学楼、操场、食堂、宿舍等幼儿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区域。其三,禁办对外停车、业务。幼儿园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幼儿园用地建没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体育活动或其他群体性活动。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幼儿园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凡是校门口交通安全形势比较复杂的幼儿园,应当主动提请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幼儿园门前的道路议置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对于校门口紧邻主要街道或交通主要干道、交通环境较为复杂的幼儿园,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没立“护学岗”,在幼儿上下学的高峰期安排民警到幼儿园门前路段维持交通秩序。在幼儿上下学时间,幼儿园应当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到校门口值班,负责疏导通行秩序,保护幼儿的安全。

  交通事故之所以成为儿童安全的主要“杀手”,与儿童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密切相关。幼儿园应当通过讲故事、做游戏、编童谣等幼儿易于接受的方式,经常性地对幼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让幼儿理解交通规则的重要意义,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附:

  儿童交通安全小常识

  1、行走安全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越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2、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安全

  12岁以下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不满16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摩托车;不打伞骑车;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骑“病”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抡道;不平行骑车;不在恶劣天气骑车。

  3、乘车安全

  乘公共汽车要停稳后上下车,在车上要抓好扶手,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窗外,管好身边物品,防止扒窃;乘高速汽车要系安全带;不乘超载车;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上下学。儿童乘坐小汽车,不要坐在副驾驶座上,更不能由大人抱着坐在副驾驶座上,而应当选择后排座位,并系好安全带,最好的选择是儿童乘坐的汽车配备专门的安全装置。

  练习与思考

  【案例】  据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5日,黄某驾驶南坪实验幼儿园一辆牌照为渝BH3203的校车,开始在南岸沿途接在该幼儿因上学的孩子们。当天上午7点50分,校车开到幼儿园门口,在老师的带领下,孩子们依次下车。随后,黄巢启动校车欲离开,就在校车起步时,车的左前侧挂倒了队伍最后面的小姝贝。孩子倒地后,校车左侧前轮和后轮,接连压过孩子的头部,最终造成孩子因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控制。由于黄某认罪,南岸区法院启用了简易程序。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此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他主动投案自首,并且他与所在的单位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摘编自2011年8月9日《重庆商报》)

  思考:本起事故中,校车司机的过错表现在什么地方?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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