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2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案例一】 2011年8月24日,马女士一家到圆明园游玩时,女儿小雨突然哭泣,并不停地说自己“屁股疼”。马女士将她带到附近的公厕内查看,发现女儿下身红肿,并有黄色的脓水状分泌物流出。当晚,孩子哇哇大哭称自己一尿就疼。马女士感到事情异常,逼问之下,孩子说,最近幼儿园门卫杜某总是摸她下身。由于工作繁忙,马女士每天晚上8点以后才能去接孩子,小雨经常在放学后与杜某单独相处,猥亵就发生在这段时间。警方的伤情鉴定报告显示,小雨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8月26日,杜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昌平警方抓获。据了解,杜某今年58岁,在该幼儿园当门卫有两年多。小雨父亲认为,幼儿园都有晚接班,不应该把孩子交给门卫来看管,并表示将提起诉讼,追究幼儿园的管理责任。(摘编自2011年8月29日《京华时报》)
【案例二】 2010年7月6日中午l时许,南郑县某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没有请示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擅自让其丈夫、年近七旬的陈某顶班。陈某在孩子们午休时对一名4岁的女童进行猥亵。该女童回家后将异常遭遇告诉家长,家长立即报案,并带孩子到南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相关检查,结果确定孩子曾受到伤害。7月9日,陈某被南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摘编自2010年7月14日《华商报》)
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校园性侵害案件频繁发生。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6—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分析。在340个案件中,有50个发生在校园,其中有35个案件的作案者为教师或校长。多么令人震惊,发人深省!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甚至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在园幼儿属于特别弱势的群体,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差,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目标。虽然幼儿园里的成年人主要以女性教职工为主,但在门卫、食堂伙食、勤杂等事务领域仍有少部分男性员工。此外,在因为接送孩子、来园办事等事由而出入幼儿园的人员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成年男性。在个别情况下,成年女性也有可能成为校园性侵害案件的施暴者。幼儿园应当本着对在园幼儿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重点从把好教职工的入口关、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教育等方面入手,建立起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建议
对幼儿进行适度的、必要的预防性侵害教育
幼儿对来自成人的性侵害行为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长者、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幼儿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幼儿园应当在家长的配合下,对幼儿开展适度的、必要的预防性侵害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要让幼儿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人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对其大声说“不”;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在招聘教职工时,幼儿园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幼儿园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幼儿园应当依法予以解聘。对教职工的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保教行为。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应遵守的职务行为守则,对教职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例如,规定教师、保育员之外的员工要避免与幼儿发生身体接触,尤其是男性员工与幼儿接触更要避嫌;在午睡期问,男性原则上不得进入幼儿的寝室;对于放学后家长未按时来接送的幼儿,应当交由女性教职工看管,不得由男性员工单独看护等。
对教职工加强法制、师德教育
一些教职工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为此,除了新任教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外,幼儿园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开展法制讲座,让教职工了解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及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其保护在园幼儿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性侵害问题上,教职工应了解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相关的法律条义内容,认识到保护幼儿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此外,幼儿园还应当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正确处理幼儿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在园幼儿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幼儿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孩子、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以往,个别学校在发生了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影响管理者个人前途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及时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的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力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为此,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幼儿园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曾明确指出,学校一旦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保护和帮助受害幼儿,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幼儿园还应当做好受害幼儿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幼儿园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幼儿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以及相关案情,防止幼儿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幼儿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幼儿园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生活上给予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的生活。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9年7月,广州市番禺区某幼儿园一名小男孩的家长在给5岁的儿子洗澡时发现儿子的“小鸡鸡”红肿,包皮处还有一个伤口。家长询问原因,开始小孩不说。在家长的逼问下,小孩说是幼儿园的张老师在他午睡的时候弄的,还绘声绘色地描述张老师怎么脱掉他的裤子,怎么摸他“小鸡鸡”。该家长立刻致电幼儿园,但幼儿园表示没有这种事情,要家长别听孩子乱说。这位家长不放心,便询问跟儿子同一班级的其他几名幼儿的家长,家长们为此聚集在一起讨论,发现全班22个孩子大多数都称下体被老师抚摸过。7月31日,7个家长到南村派出所报了警。随后.张老师因涉嫌猥亵儿童被警方刑事拘留。据了解,28岁的男老师张某从2008年7月起接手事发班级,直至2009年8月事件暴露。2009年11月12日下午,记者从受害儿童家长处获悉,张某被判刑两年零十个月。但家长们认为,这样的量刑不足以惩罚老师,决定申请抗诉。家长们还称.下一步将起诉幼儿园。该幼儿园陈园长在接受采访时称,有幼儿的家长曾向园方提出每个孩子200万元的精神赔偿,幼儿园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绝对不会逃避。(摘编自2009年11月16日《南方农村报》)
思考:什么叫猥亵儿童?幼儿园应当如何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