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28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案例一】 2004年4月9日下午2点45分,某幼儿园中二班男孩郭某午睡后出走,直到晚上8点45分左右才回到家。在这个过程中,幼儿园未按照“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及时向当地教育局报告情况,直到当天晚上7点才向区教育局教育科报告,致使该幼儿长达6个小时失去监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4月13日,区教育局就这一事件向全区学校(幼儿园)进行了通报。通报指出,该幼儿园幼儿出走是一起严重的管理失职事故,幼儿园教师、门卫在执行管理职责上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同时,事故发生时,幼儿园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后也未按局领导要求及时递交幼儿走失事故报告和有关处理意见。对此,区教育局党委决定,对该幼儿园幼儿走失一事处理如下:(1)对幼儿园主任杨某给予通报批评,取消2004年年终考核评优资格;(2)取消该幼儿园2004年一切评优资格;(3)责令幼儿园进一步加强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此外,教育局要求各基层单位要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并严格执行学校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事故或案件应第一时间上报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2003年5月27日,卫生部通报批评了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1月28日至5月19日,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陆续有学生出现腹痛、腹泻症状,累计发病167人。5月19日,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接到西安科技大学学生举报。卫生监督人员前往校区调查处理时,在校门口被校方以防非典为由耽误两个多小时方被允许进入校内。卫生监督员对临潼校区的学生食堂检查后发现,该校学生食堂存在食品储存、加工生熟不分,苍蝇密度大,食品冷藏、通风排气设施不足等现象。5月22日,发病学生已全部治愈。5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卫生局根据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将此事件认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这所学校自4月28日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之后20多天里,未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中毒学生逐渐增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摘编自2003年5月28日《大河报》)
问题分析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师生安全事故,包括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等,幼儿园应当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报告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到上级部门能否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事故的相关情况并指导事故的处置工作,关系到与事故对口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能否尽早参与事故的处理和防范,也关系到在事故中受到伤害或面临安全危险的师生能否及时获得最大限度的救助和支援。
幼儿园不履行安全事故报告职责,主要表现为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安全事故等行为。这些行为将直接导致上级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事故信息,从而影响其及时、科学地指导、指挥事故的处置工作,不利于事故的妥善处理,也影响到上级部门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临督和正确评价,不利于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改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幼儿园违反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追究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
(1)迅速原则。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幼儿园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的类别以及需要向有关部门(如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不得缓(迟)报、瞒报。
(2)准确原则。报告的信息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谎报。
(3)全面原则。报告的信息内容要全面、翔实,不得漏报。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
发生安全事故之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幼儿园负责人报告,幼儿园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那么,如何理解“第一时间”呢?教育部办公厅于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一些省、市规定的报告时间为1小时,如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中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l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情况急迫的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火灾、食物中毒、群体性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事发后半小时内迅速上报,以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尽早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例如,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事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0.5小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据2006年7月20日《辽宁日报》报道,辽宁省已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其中要求,“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可见,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各个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事故信息,情况紧急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根据事故及其处理所处阶段的不同,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一般可分为初次报告、过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初次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过程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事故发展状态、控制情况、伤情变化、事故原因分析、已经采取的和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结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原因和经过、事故的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从发生到结案时间较短的安全事故,以及轻微的安全事故,上述三个阶段的事故报告可合并进行,但报告的内容应当完备、齐全。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形式
(1)紧急电话报告。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幼儿园可先通过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保密电话或加密传真。
(2)书面文件报告。紧急电话报告之后,幼儿园应当及时采用书面文件形式正式报告上级部门。
(3)其他可利用的信息报送方式。当电话和书面文件报送渠道因灾害受到破坏时,幼儿园应通过其他安全、稳定的通信方式,使事故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到上级部门。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10年4月7日,本报报道了南城某幼儿园发生多例手足口病病例却并未停课,涉嫌瞒报疫情,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大概3月初,我们已经发现幼儿园所在小区有小孩子手上有疱疹,也提醒了家长。直到3月29和30日,我们又发现幼儿园大二班4名孩子的上颚和手上有红色小疱疹,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其中有2例被人民医院确诊为手足口病,另外2例还不确定。”该幼儿园王园长告诉记者,他们本想立刻停课,但清明节之前,疫情并没有进一步蔓延。本周一,幼儿园在晨检时,发现有一名小班孩子有手足口病症状,并且大二班有几名孩子缺课,因此紧急报告了卫生部门,目前正在接受调查中。东莞市疾控中心表示,他们收到了该幼儿园的疫情报告,已经安排疾控中心防疫科的专门人员和南城医院防保科去现场调查,包括实验室检测在内的相关调查结果正在核实,将尽快公布。该中心负责人透露,如果情况属实,幼儿因瞒报了疫情,那么,它违反了学校工作的条例;此外,按照程序,教育部门内部将对其进行处理;另外,负责传染病防治法的卫生监督所也将按照规定“祭出”相应处罚。“当然,现在需要核实的是,这几例病例是否在同一个潜伏期之内发病。如果发病时间相差很远,就不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也就称不上疫情。”该负责人说。(摘编自2010年4月8日《南方日报》)
思考:学校、幼儿园瞒报安全事故,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