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28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儿子早上受伤,下午才接到老师的电话。”日前,市民张女士反映,儿子参加幼儿园六一活动时意外受伤,摔断了手臂,园方却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且事后也未打电话慰问,对此她非常不满。据张女士介绍,她的儿子小豪(化名)今年3岁,在玉林城区新民菜市附近的一家幼儿园就读。2009年5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她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对方称小豪早上参加幼儿园庆祝六一的活动时摔伤了手臂,同时又被其他小朋友压到,但手臂并无大碍。因自己生意太忙,张女士便叫自己的妹妹前去接小豪回家。“当时小豪手臂都伸不直,疼得不让人碰。”张女士说,她妹妹到幼儿园后发现小豪的伤势并不像老师描述的那样“无大碍”,而是左手手臂都伸不直。她赶到幼儿园将小豪送到骨科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小豪左手手臂骨折。6月2日上午,该幼儿园的园长陈女士就此事称,5月30日早上小豪参加活动化妆时从桌子上摔下,当时他没有什么异常反应,直到午休起床后,老师才发现小豪的手臂伸不直,她们就马上通知了家长,并不是有意隐瞒家长。(摘编自2009年6月4日《玉林晚报》)
问题分析
在园幼儿安全信息通报,是指幼儿园应当将规定的幼儿上下学时间、幼儿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园情况、幼儿在园期间身患疾病或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以及其他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在园幼儿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安全信息的及时通报,关系到幼儿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及时履行和家、园之间保护职责的顺利衔接,关系到紧急状况下监护人对涉及孩子安危事项的及时参与与决断,也关系到监护人的知情权的满足与保护。对于关乎在园幼儿人身安全的信息,一旦幼儿园因疏忽而延迟通报、漏报,或者出于某种目的故意瞒报,就有可能造成幼儿的监护人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孩子的行踪并施以监护,或者造成监护人无法及时了解孩子的安全、健康信息,从而导致错失寻找、救治、挽救孩子的最佳时机,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从法律责任上看,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如果幼儿园存在着未及时将幼儿相关安全信息通报给幼儿的监护人之情形,则表明幼儿园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构成失职。幼儿园的这一失职行为一旦成为幼儿安全事故的一个诱因,或者成为幼儿病情加重的一个原因,则幼儿园还有可能被幼儿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并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建议
在园幼儿安全信息通报的范围
幼儿园应当将哪些在园幼儿安全信息通报给家长呢?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幼儿园应当通报的与在园幼儿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幼儿园规定内幼儿上学、放学时间。一旦幼儿园因某种原因须对在园幼儿到校或放学时间进行临时调整,特别是推迟上学时间或者提前放学,园方应当提前另行通知在园幼儿的家长,以便后者调整接送孩子的时间,及时掌握孩子的行踪变化信息并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是幼儿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园的情况。在规定的上学时间内.幼儿未经事先请假而无故缺席或者擅自离园,意味着孩子很有可能已脱离家长的监护以及幼儿园的管理和保护,而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此时家长能否及时跟进,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取决于幼儿园是否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家长。一旦幼儿园通报延迟,有可能错过寻找和挽救孩子的最佳时机。
三是在园幼儿身患疾病或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在幼儿突发疾病或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家长在第一时间获知消息,有利于及时对孩子的治疗问题作出决断,也有利于尽快稳定患者的情绪和心理。
四是在园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例如,出现了在园幼儿精神突然反常,情绪持续不佳(如不停地哭泣),健康水平下降(如视力急剧下降、体检中发现在园幼儿的某一或某些生理机能的指标偏离了正常值)等情形,幼儿园应当及时告知在园幼儿的家长,提醒其对孩子的健康加以关注,防止发生意外。
五是关系在园幼儿人身安全的其他信息。
在园幼儿安全信息通报的方式
在园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应当以书面通报为主,以口头通报为辅。书面通报的形式包括向每一位家长发放《告家长书》、《致家长的一封信》、《家长须知》、《通知》,在校门口张贴公告,向家长发送手机短信等。其中,向家长发送手机短信应当以幼儿园事先保存有经家长本人确认的手机号码为前提。重要的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向家长发放《告知书》、《通知》等通报形式,并附有回执,回执经家长签字后交回幼儿园妥善保管,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证物使用。口头通报的形式包括电话通知和当面通知,主要运用于情况紧急、时间急迫的场合,例如幼儿突患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旷课或擅自离校等情形。采用口头通报的,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幼儿园难以证明自身曾履行过通报的义务,事后最好补发书面通报并取得回执,或者在进行口头通报时利用音像设备实时将通报的过程录制下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书面通报还是口头通报,鉴于法定的通报对象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应当确保监护人本人可以收到通知的内容,避免出现让幼儿转告而幼儿忘了告诉家长、让幼儿带《通知》回家而幼儿忘了交给家长等情形。
在园幼儿安全信息通报的时限要求
关于通报的时限,重要且急迫的安全信息,幼儿园应当在知悉情况后立即通报幼儿的家长。其他安全信息,幼儿园应当尽可能及时、提前通报幼儿的家长。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6年5月29日,吉林省和龙市东城镇太兴村的徐某将年仅3岁的儿子文文送到镇幼儿园。由于第二天幼儿园要进行六一演出,作息时间临时打乱,幼儿园11时30分就放学了,老师于是打电话给家长,让家长提前去接孩子,但由于农忙,徐某家并未接到电话通知。11时30分许,班车司机崔某把包括文文在内的东城镇太兴村的孩子送到了该村的站点,看到文文同另一个孩子一起走向文文所在的村子后,崔某就开车离开了。当日下午,徐某到站点接儿子,但没有接到,后从崔某口中得知儿子中午就已放学。徐某一路打听,一路寻找,最后在村外的水渠里发现了已溺水死亡的文文。悲痛之余,徐某将幼儿园、崔某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幼儿园若提前放学,应及时通知孩子家长,既然家里无人接听电话,就应采取其他方式通知。而孩子在幼儿园接受教育,已形成教育法律关系,幼儿园就要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幼儿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应赔偿徐家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尸检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幼儿园和徐某均不服原判决,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幼儿园承担80%的责任,家长和司机各承担10%的责任。(摘编自2007年5月8日《新文化报》)
思考:该起事故中,幼儿园的做法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