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06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2010年11月12日上午,某幼儿园孩子在吃加餐时,中一班幼儿张某和寇某发生冲突,张某抓伤寇某,造成其脸部有明显抓痕。教师李某和杨某听取了当班教师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后,随即把张某和寇某带到睡眠室。对此事进行询问处理时,教师要求张某向寇某赔礼道歉,但张某既不认错也不道歉。两名教师情急之下对张某进行了体罚。后来,体罚过程的录像被人传至互联网上,引起舆论的关注。区教委调查后认为,两名当事教师处理幼儿矛盾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方法简单粗暴,有明显的体罚和侮辱幼儿行为,对幼儿身心造成了伤害,影响恶劣。两名当事教师的行为虽属个体行为,但也暴露出该幼儿园在园所管理和教师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园长、副园长有不可推卸的领导和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区教委对两名当事教师以及幼儿园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两名当事教师停职检查,并向受体罚幼儿及其家长赔礼道歉;责令幼儿园依法解除与两名当事教师的教师聘用合同;责令幼儿园干部教师认真总结反思、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责令幼儿园向区委教工委、区教委作出书面检查,将事件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规作相应处理。(摘编自2010年11月28日《北京青年报》)
问题分析
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对学生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常见的体罚形式包括:打手心,拧耳朵,打臀部,长时间的罚站、罚跪、半蹲,罚举重物,罚抄课文,罚写作业(后两种为变相体罚)等等。尽管体罚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一定的作用,但总的来说,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体罚是在宣扬暴力,不仅教育效果有限,而且会破坏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
由于体罚具有上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都对其予以明令禁止。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幼儿园教师若体罚幼儿,可能将面临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幼儿实施体罚的教师可能会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由幼儿园儿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包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作出,前者作出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撤销教师资格等,后者作出的处罚是予以治安拘留(期限为一至十五日),主要适用于教师对幼儿的体罚给幼儿的.身体造成了明显的伤害(轻微伤等级),但又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
二、民事责任
体罚给幼儿造成身体伤害的,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和支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会、丧葬费等;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刑事责任
体罚造成幼儿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轻伤或重伤等级)或导致幼儿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在园幼儿实施了体罚的教师,根据违法情节、程度的不同,有可能只是承担以上三种责任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同时承担两种或三种责任。比如,对幼儿的体罚造成幼儿重伤的,教师可能会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被要求赔偿幼儿的各种损失(由于教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受害幼儿索赔的对象是幼儿园,但幼儿园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教师追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见,体罚行为不仅伤害了幼儿,而且教师本人也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
法律建议
幼儿园的教职工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独立个性,保护儿童的生命健康权。
在履行保教职责过程中,教师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对犯错误的幼儿,教师一定要避免采用体罚的教育方式,在情绪冲动时可以先远离幼儿,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为了帮助幼儿改正错误,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但要注意把握好惩戒的时机、场合、方式和强度,防止过度惩戒而构成变相的体罚。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8年5月22日上午9点半左右,为了迎接六一儿童节的到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林幼儿园大二班班主任孙老师开始组织学生排练节目。当排练到一个口语加动作的节目时,6岁男孩小明的动作老是不规范。孙老师又单独教了他几遍,小明的动作还是不能让她满意。孙老师嫌小明太笨,情急之下,就朝小明的下体踢了一脚,结果踢在了小明的裆部上,导致小明的下体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随后,孙老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摘编自2008年7月4日《郑州晚报》)
思考:体罚幼儿可能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问题?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