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15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案例一】 朱女士告诉记者,由于生意比较繁忙,她把6岁的明明送往市场附近的一个幼儿园上大班,早送晚接。谁知2007年7月8日18时许,她忙完生意回到家中,明明怯生生地告诉她:“妈妈,我明天不想去幼儿园了。”在朱女士的再三追问下,明明才说出苦衷:原来,当天下午上课期间,明明借给同桌一张图画纸,此举被正在上课的一名女老师认为是“调皮捣蛋”。老师先让他站到教室后面,接着为了“惩罚”他,老师叫同班的5个小朋友一起脱掉他的裤子,让他赤裸裸地站在教室里。明明说,起初,他哭着死死拽着裤子不放,可最后还是被老师和小朋友们脱掉了裤子和上衣。同班的小朋友边用手刮着脸皮,边冲他喊道:“羞,羞,羞,把脸羞。’过了一会儿,老师才让明明重新穿上衣服。朱女士说,9日上午,明明不愿意再去幼儿园了,在她的多次劝说下,孩子才勉强来到幼儿园。随后.明明的父亲前往幼儿园找到另一位老师反映情况,说出心中的不满。可当晚,明明回家后再次哭着说:“我不上幼儿园了!我又被脱光了,谁让你们告状呢!”据明明反映,家长反映情况后,那名被“投诉”的女老师很生气,再次当着很多小朋友的面,在教室里脱掉了明明的裤子。当记者询问明明,班上的小朋友是不是时常被老师脱裤子“惩罚”时,明明说:“我看到五六个小朋友因为调皮捣蛋被脱过裤子,还有的被罚做100道算术题,或者写10张生字。”(摘编自2007年7月1 1日《洛阳晚报》)
【案例二】 2011年12月26日,魏女士4岁的儿子小军情绪低落。“我就问他怎么了,他看看班主任许老师,说没什么。”魏女士说。魏女士就问许老师小军是不是在学校出了什么事。得到的答复是:当天小军很听话,什么事也没发生。“回家后我慢慢问,他才说,在学校被老师打了,老师拽了他胳膊,用手指戳了他。当时我看看孩子身上没什么伤,就没太在意。第二天,他突然说,爸爸不吃屎,他也不吃屎。”魏女士称,自己很惊讶,就仔细询问,孩子说许老师让他和小明吃擦过大便的纸。“孩子说,老师是从厕所垃圾桶里捡擦过大便的纸,在马桶里蘸水后,让他们吃下去的。当时他还说,他吃下去后,都吐了。”魏女士很生气,于是打电话给小明的家长。据小明的家长张女士说,她立即询问了小明。“小明说,老师把他拖到厕所,从垃圾桶里找擦过大便的纸让他吃。”张女士称,她得到这个消息是在元旦假日期间,非常气愤。1月4日幼儿园一开学,她和魏女士就带着孩子去幼儿园讨说法了。据魏女士介绍,幼儿园认为她们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当事的许老师也否认此事,因此无法证明此事存在。“幼儿园偏袒老师,否认此事也就算了,可他们却说我们两家的小孩有妄想症。”魏女士说,该班的另一个小朋友告诉她,许老师确实让小军和小明吃了擦过大便的纸。与幼儿园交涉无果后,两家的孩子都选择了退学。(摘编自2012年2月9日《现代快报》)
问题分析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幼儿也有人格尊严,一旦人格遭受侮辱,幼儿的身心同样会受到巨大打击。有鉴于此,现行法律明确禁止教师实施侮辱幼儿人格尊严的行为。从法律责任上看,教师的侮辱行为如果给幼儿造成了伤害,往往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侮辱罪,从而被迫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教师对在园幼儿的侮辱性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侮辱和言语侮辱。前者如逼幼儿吃屎、喝尿,逼幼儿吃苍蝇,逼幼儿舔他自己吐在地上的唾沫,逼幼儿脱裤子,给幼儿剃光头等;后者如骂幼儿“猪狗不如”、“笨蛋”、“弱智”、“简直是个人渣”、“吃人饭,不干人事”、“我要是你早不活了”等。此类行为和言辞已不属于正常的批评教育范围,纯粹是教师个人的愤怒和不满情绪的宣泄,这样不但达不到教育效果,反而会给幼儿造成极大的心理打击,使幼儿产生屈辱感和挫败感,甚至令其失去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因而为法律和师德所禁止。
法律建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幼儿不是成人的附属物,不是任人捏造的橡皮泥,而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独立个体,幼儿园教师应当树立儿童权利观和平等的师生观,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随意惩罚、侮辱、歧视幼儿。
幼儿教育是一个慢工夫的活儿,对于淘气、不听话的孩子,教师要有足够的耐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教师都不得对幼儿进行言语侮辱或行为侮辱。
教师在对幼儿进行批评教育的时候,应当就事论事,不要对幼儿的品行、能力下否定性的结论。批评幼儿不要使用带有侮辱性、诋毁性的措辞,不要实施有辱人格的行为。批评的方式、场合应当考虑幼儿不同的性格、个性特点而有所差异,以不伤害幼儿的自尊心、有利于幼儿改正错误为原则。
在对幼儿进行批评教育之后,教师要继续跟进,注意观察幼儿的反应,如发现幼儿的情绪出现异常、行为显露不好的苗头,务必做好安抚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练习与思考
【案例】 1999年12月13日,贵州省湄潭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冯某上课时向后张望,结果受到班主任罗某的严厉呵斥。按照罗某在班上宣布的规定,谁上课时转头看后面的同学,就要让后面的同学吐十口唾沫给他吞下。就这样,罗某强今后排的同学向冯某吐口水,吐到第三口时,冯某受不了,还了一口唾沫。罗某见状火了,命令后排的这位同学到厕所弄来一坨粪便给冯某吃,那位同学流着泪按照老师说的去做了,而后痛苦得放声大哭,班上的其他同学也都哭了。罗某居然还威胁冯某说:“不许吐出来,一定要吞下去!”,遭受此番奇耻大辱后,冯某精神萎靡,目光呆滞,再也不愿意上学了。消息传开后,全县震惊。后来,罗某因涉嫌侮辱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法院以侮辱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
思考:什么是侮辱罪?侮辱罪的行为特征有哪些?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