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方案

尊重幼儿的个人隐私,不要泄露幼儿个人信息

时间:2014-05-22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

  情景再现

  江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女儿就读的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学校的这一做法太过分了,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江女士气愤地说。记者赶到江女士所说的幼儿园,在一个教室门口,看到了这张体检情况表,上面详细列出了24名幼儿的体重、身高等数据,其中有8名幼儿的“其他”栏里还写着“鸡胸、包茎、肋外翻”等字样。在现场,送孩子来上学的李先生认为,幼儿园的这一做法不妥。他说。学校在教室门口当众公布体检结果,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有侵犯隐私权之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长表示,学校把一些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内容公之于众,让人难以接受。虽然幼儿还不懂事,不知道“鸡胸、包茎、肋外翻”是什么意思,但这些幼儿的家长会怎么看这件事?从某种角度看,这是对幼儿及其家长的一种人格污辱!其实,学校可以单独跟家长交流,或把每位幼儿的体检结果打印出来亲手交给家长,这种信息反馈的方式更能体现学校管理的人性化。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家长,也有家长认为,学校这样做没什么不对,小孩子也没什么隐私不隐私的,没有必要把这件事情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评判。针对家长的反应,记者采访了该幼儿园的一位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由于幼儿园人手有限,单独跟家长交流或把每位幼儿的体检结果打印出来亲手交给家长,工作量比较大,所以,学校通过张贴公布的方式让家长自己了解孩子的健康状况。至于会带来什么影响,是不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当时没有考虑,而且其他学校也有这么做的。不过,这位负责人表示,幼儿园会立即进行整改,撕下这张体检情况表,并对幼儿及其家长表示道歉;同时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摘编自2005年6月7日《现代金报》)

  问题分析

  所谓隐私,通俗地讲,就是指与社会公共生活、与他人无关的,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者干扰的个人私事。隐私包括三个范畴: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个人活动。一般而言,隐私权就是指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传播,个人空间不被非法打扰,个人活动不被非法干涉。法律上的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被迫究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隐私十分必要。隐私被他人侵犯,通常受害者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会失去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成人如此,未成年人也是如此。例如,江西赣州某中学在校门口张榜公布了初三(2)班学生的学习成绩,并对排名最后的三位学生进行了批评。结果这名学生受到刺激,感觉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再也不愿到学校上课。随后他们起诉学校,称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又如,湖北武汉某中学贫困生小李学习刻苦,成绩名列年级前茅。2002年年底,小李被武汉市青少年基金会确定为“希望之星”候选人,如果正式当选则每学期可以获得900元奖学会。孰料,小李却向青少年基金会提出放弃候选人资格,理由是担心他的贫困生身份被公开后,会招来同学的嘲笑和歧视。青少年基金会对小李的选择感到很遗憾,但只能尊重他的选择。在这些事件当中,教师应当从个体的隐私权的角度来理解学生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学生太敏感,太爱面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在幼儿园的日常活动中,幼儿及其家庭的隐私保护问题往往容易被教师忽视。例如,幼儿园公开张贴幼儿的体检信息,公布幼儿的活动竞赛或体育测试排名,教师公开谈论幼儿的个人健康信息以及遭受侵害的经历以及幼儿的家庭情况等。这些行为都涉嫌侵犯幼儿的隐私权,然而一些教师对此缺乏清醒的认识,往往在无意中让侵权行为屡屡发生,由此也引发了家长和幼儿园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建议

  幼儿园及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在园幼儿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对于在工作中掌握的幼儿的一些个人信息和资料(如幼儿的体检结果、健康状况,过往的不良经历或被害经历,家庭成员的职业、收入、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以及违法犯罪信息等),教师要予以保密,不向第三人泄露,不公开谈论。

  对于患有传染病的幼儿,幼儿园及教师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但不要向无关人员泄露幼儿的身份信息;对于幼儿的各种体检结果,幼儿园及教师应当采取个别通知的方式,将相关信息资料直接交给幼儿的监护人,而不要让无关人员查阅、知悉。

  教师不得截留、查阅幼儿的私人信件;未经幼儿的监护人及幼儿本人同意,教师不得查阅其日记。

  练习与思考

  【案例】 

  4岁的丁丁是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入园时,丁丁的妈妈陈女士把自己的家庭情况向丁丁所在班级的刘老师做了简要介绍,并请老师保守秘密,以免丁丁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一日午休期间,刘老师在和同事聊天时提到丁丁的家庭情况,没想到老师的谈话被没有睡着的小朋友听见了。此后几天,班上有几个小朋友管丁丁叫“野孩子”、“没人要的孩子。丁丁回家把这一切告诉了妈妈,并哭着说再也不想上幼儿园了。因为别的孩子老是取笑他。陈女士感到特别生气,她找到刘老师和幼儿园领导大闹了一场,指责老师不该泄露她和丁丁的个人隐私,并表示要追究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尽管刘老师和幼儿园负责人一再道歉,但陈女士要求园方彻底消除不良后果,否则自己决不罢休。

    思考:幼儿园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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