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1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2006年9月15日,两岁的小芳经过健康体检,入托于开封市某幼儿园。入托后,小方一直食欲不佳,还出现过呕吐现象。同年10月18日,小方到幼儿园后不时地啼哭,中午11点左右更是哭个不停。12点半后小方开始出现嗜睡现象(所谓嗜睡是一种病态的、过度的白天睡眠或睡眠发作现象)。13时许,教师发现小方出现抽搐、意识不清等病症。13点25分左右,幼儿园将小方送往河南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但为时已晚,小方被医院诊断为入院前猝死。经权威鉴定中心鉴定,小芳系自发性腹腔内出血,未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延误诊治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后,小芳的父母以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在小芳出现疾病症状时未及时送医,导致小方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为由,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幼儿园向小方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差旅费、交通费、尸体存放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问题分析
在园幼儿突发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突发事故的范畴,事故后老师在第一时间内的所作所为,不但关系到患病幼儿的救治效果,也影响到善后事宜的妥善处理。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耽误患儿的诊治,激化家、园之间的矛盾,甚至严重影响到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鉴于此,各个幼儿园应当规范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让教职工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正确应对办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保护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园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建议
立即救助受害幼儿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园幼儿发生伤害事故后,幼儿园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幼儿,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幼儿园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需对加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救助问题上,幼儿园的教师要做到两点:一是救助要及时,不能拖延。教师一旦发现幼儿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要马上采取相应措施。实践中,对于幼儿的外部伤害,教师易于辨认;对于幼儿的一些不是外露于身体表面的伤害(如心脏疾病等),教师则不易发现。如果幼儿反映身体不舒服或者教师发现幼儿身体出现异常,教师应当带幼儿找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而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有可能导致幼儿错过最佳的救治时机。因幼儿园延误送医而导致幼儿病情加重的,园方需对加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救助方式要合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往往需要在场人员对患者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此时,急救人员所采取的救助措施要符合医学常规,不然很可能会加重患者的伤势。实践中,一线教师并不一定掌握急救常识,因此在救助幼儿时要格外谨慎。一般情况下,教师应让校医(保健人员)进行简单、必要的紧急处理,然后再根据校医的意见及时将受害幼儿送往正规医院救治。因幼儿园所采取的救助方式不合理、不恰当而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园方也需对加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及时通知受害幼儿的家长
除了救助之外,幼儿园还必须履行的另一项义务是及时通知受害幼儿的家长。幼儿园应当在救助的同时,立即与幼儿的家长取得联系,让家长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孩子身旁,安抚孩子的情绪,参与救治方案的决策以保证治疗活动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幼儿园对幼儿的救助义务以及对幼儿家长的通知义务是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的。无论伤害事故本身是否因幼儿园的过错而引起,园方都应当履行救助和通知义务。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讲,在园幼儿发生事故后,其家长往往会本能地迁怒于幼儿园,而园方的积极救助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患儿家长的对立情绪,从而为事故纠纷的妥善处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及时上报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及时上报,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准确地了解事故信息,以便这些部门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科学地参与指导、指挥事故的处置工作,尽可能调动各种资源救助受害者,并控制事态、稳定局面。(关于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形式要求,参见本书“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节)
查清事实,固定证据
在积极救助受害幼儿的基础上,幼儿园还应当尽快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现场人员的救助措施等。对于有关部门事后可能启动事故调查程序而需加以保护的事故现场和相关物证,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予以妥善保护,不得破坏现场或毁损相关物证。必要时,幼儿园可以利用技术设备将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的声像予以固定下来。对于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现场人员的施救情况,幼儿园应当及时让在场的师生尽可能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防止因时间太长而遗忘。尽快查清初步事实,固定证据,可以防止证据灭失或日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取证困难,为日后的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练习与思考
【案例】 小虎是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一日上午上课过程中,小虎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教师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派班上的两名学生小刚、小强(当时均为11岁)护送小虎回家。到达小虎家门口时,看见大门锁着,小虎本人也没带钥匙,小刚、小强就把小虎放在家门口后返回了学校。不久,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家门口,便喊来同村的郭某,让他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由于没有找到医生,郭某便抱着小虎往回走。途中碰见小虎的父亲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午四点左右,小虎被转到市医院,但为时已晚,很快就不治身亡。医院诊断结论为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事发后,小虎的父母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责任,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有所转机,于是他们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783元。
思考:对于小虎的死亡,学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