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9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邵某与王某均在某幼儿园大班入托。2008年8月10日10时许,在幼儿园教室内,邵某与王某产生矛盾,班主任张某教育两人不要争吵,但邵某仍被王某挠伤面部(左侧面颊两条斜向平行抓痕,约6厘米长,唇上一竖向约1.5厘米抓痕)。老师发现后即送邵某到医务室做消毒处理,但未通知家长。当天晚上邵某家人接孩子时,发现邵某受伤了。后邵某住院治疗7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邵某将王某和幼儿园起诉到法院。邵某的家长认为,王某虽然是儿童,但故意伤害其他小朋友,应由其家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幼儿园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未成年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而其明知两个孩子发生矛盾,却未尽到必要的管理、注意和保护义务,造成邵某的伤害后果,幼儿园与王某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幼儿园辩称:王某造成邵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不是王某的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邵某在幼儿园内被王某挠伤,因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邵某与王某发生争执系在教室,邵某受到伤害,与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存在因果关系,故幼儿园应适当赔偿邵某的合理损失。王某是造成邵某受伤的加害人,但在幼儿园就学期间,其父母的监护职责履行受到限制,对他的管理和教育主要由幼儿园实施,幼儿园未充分履行其对王某法定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是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由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邵某的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1182.83元,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父亲赔偿40%,即473.13元,由幼儿园赔偿60%,即709.70元。另外,王某父亲给付邵某精神抚慰金200元,幼儿园给付精神抚慰金300元。(摘编自2009年6月3日《沈阳日报》)
问题分析
幼儿在幼儿园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幼儿的家长多半会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赔偿损失。那么幼儿园该如何应对家长的索赔要求?正确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事宜,首先得分清事故的责任问题,准确判断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没有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只能是和稀泥,往往出力不讨好。只有厘消了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幼儿园处理起来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才能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赢得主动权。推卸责任或者大包大揽都不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那么,如何判断幼儿园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是推定幼儿园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拿不出证据的,就要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是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事故,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但如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幼儿园也存在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则幼儿园须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因为幼儿园保卫制度不健全,导致外人轻易混入校园后对幼儿实施伤害的,则对受害幼儿所遭受的损失,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第二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幼儿园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幼儿园该如何判断自身是否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呢?目前,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最为全面。这些“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保证校园建筑、场地、设施、设备、器材和药品等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校园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常性地对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对在园幼儿的行为加强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幼儿的危险性行为,及时制止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幼儿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助等。一旦幼儿园违反这些“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在园幼儿受到意外伤害或导致其损害后果加重,即表明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建议
在园幼儿发生伤害事故之后,幼儿园可以从调查事故的起因入手,判断幼儿、园方及第三方的过错情况。有过错则担责,且承担与过错大小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判断幼儿园自身过错情况的过程中,要查明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是否恰当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是否尽其可能采取了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事故是否是幼儿园自身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从而得出幼儿园是否有过错的结论。
由于现行的法律在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上,对幼儿园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义务的分配上,采纳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后,幼儿园要积极主动地搜集能够证明自身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各种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幼儿园有过错的事故,园方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对幼儿园不存在过错的事故,园方要做好幼儿的家长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11年9月20日,某幼儿园正上写字课,五名幼儿同坐一张桌子。两位老师一人发作业本,一人发铅笔。铅笔发下来后,小晖与小军兴奋地争抢铅笔。突然,一支铅笔戳进了小晖的左眼。见状,幼儿园教师李某赶紧将小晖抱到办公室滴眼药水,随后便带小晖回教室看电视。当天中午,小晖告诉老师她的眼睛还是很疼,经园长检查,小晖随即被送去医院治疗。经诊断,患儿为左眼穿通伤,球类异物。由于伤势严重,次日小晖被转至厦门眼科中心治疗,诊断结论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后经司法鉴定,小晖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小晖先后三次前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事发后,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晖将幼儿园和小军告上了法庭。小晖认为,被告小军将其左眼刺伤,应当赔偿责任,但小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幼儿园对幼儿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应当与小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摘编自2012年8月30日“龙岩法院网”)
思考:学校是否有过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