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方案

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费用标准

时间:2014-06-25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

  情景再现

  2010年8月23日,涵涵的父母在××幼儿园为涵涵报名入学,向××幼儿园交纳了半年的杂费50元、保险费30元、伙食费1500元、学费2280元.共计3860元。9月1日,涵涵开始在××幼儿园上学。11月16日下午4点钟左右,涵涵及其他小朋友在两位老师的看护下进行户外活动。在二位教师未注意的情况下,涵涵爬上大型滑梯,从滑梯上摔下受伤。××幼儿园及时送涵涵去医院做了检查。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X光检查结果为:右肱骨髁上骨质断裂,稍有错位,右肱骨髁上骨骨折。经鉴定涵涵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因民事赔偿一事协商无果,涵涵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涵涵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期间受伤。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被告××幼儿园应尽高度注意义务。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涵涵不听老师的话,独自爬上滑梯摔伤,此辩解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被告××幼儿园对原告涵涵的受伤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受伤后未再入园学习、生活,被告应退还部分入学费用。但对原告涵涵主张的30元保险费不予支持。从入学到发生事故,共计两个半月,被告××幼儿园应退还本学期剩余期间的杂费、伙食周转金、学费,共计1689元。依据本案事实,对原告涵涵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482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虽无医疗机构证明,但原告因受害生活不便属实,主张的按17232元/年的标准由一人护理较为合理,但100天的护理周期过长,考虑60天的护理周期较为合理,故其护理费为17232元÷365天x60天=2832.66元;鉴定费600元;原告十级伤残,赔偿年限20年,赔偿系数为10%,残疾赔偿金为15930.26元/年(20l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0年=31860.52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41075.18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医疗机构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涵涵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075..8元,并退还原告涵涵学费、杂费、伙食费共计1689元,总计42764.18元;驳回原告涵涵其他诉讼请求。(摘编自2011年9月28日“河南法院网”)

  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幼儿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相关赔偿项目及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由于幼儿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主张误工费。幼儿的家长因为确需照看幼儿、耽误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按照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予以确认。

  护理费:幼儿受到伤害后,对于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考护理人员的护理时间和收入状况,按照其买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根据受害幼儿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幼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幼儿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幼儿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幼儿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幼儿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受害幼儿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伤的幼儿本人或者死亡的幼儿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呵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法律建议

  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在解决赔偿问题的时候,幼儿园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及具体费用数额。在计算费用的过程中,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各种合法的凭据来支持其主张,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仔细核实。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10年9月15日上午,晓房等幼儿在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上课。晓房及其他四名幼儿应老师的要求,协助将活动中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五名幼儿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住院手术。2011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司法鉴定对损伤的护理期、营养期亦作出了认定。在法庭上,幼儿园对晓房受伤的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晓房系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中,管理职责即指为保护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安全,依法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现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房等幼儿协助搬运垫子后,让这些幼儿自行返回操场,老师未陪伴在旁边对幼儿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束,以致幼儿晓房受伤,园方未尽法定管理职责,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10.3万余元。(摘编自2011年5月31日《人民法院报》)

  思考:本案中,晓房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

推荐内容Recommended content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