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14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2009年3月13日上午,松岗某幼儿园王某在老师的带领下进行户外活动,在滑滑梯时落地摔伤右臂,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髁间骨折。6月3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评定王某为九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学生家长找到园方负责人协商处理,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分歧。家长认为园方没有诚意解决纠纷,便组织一群中年妇女,到幼儿园门口哭喊,严重影响了幼儿园的教学秩序。松岗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解,所长文伟雄亲自接待,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安抚家长情绪。在调解过程中,园方表示对第二人民医院做出的伤残评定有异议,要求家长重新鉴定。双方同时提出由司法所指定一家鉴定机构,承诺以该鉴定为最终结果。文伟雄所长立即联系有关部门,最终确定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南天表示会以最快的速度做出鉴定结果。鉴定当天,松岗司法所还专门派2名工作人员陪同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通过重新鉴定,幼儿园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学生家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双方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摘编自2009年6月29日“宝安政府在线”)
问题分析
在园幼儿发生伤害事故之后,围绕着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幼儿的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往往会产生纠纷。幼儿园究竟该怎样应对家长的索赔行为?什么样的处理方式可以达到既经济又能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这是长期困扰幼儿园教师及管理者的问题。正确处理事故纠纷,首先需要辨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幼儿园才能根据自身责任的有无、责任的大小,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
对于幼儿园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事故,幼儿园依法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园方应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不能以自身无责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与家长对话、沟通。因第三人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园方应当尽量协助幼儿的家长向第一人进行索赔。如果幼儿的家长执意要求园方承担责任,幼儿园应设法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幼儿的家长实施了不理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园方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事态恶化。
对于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的事故,园方应诚恳地向受害幼儿的家长表达歉意,积极、主动地联系、安排或者协助家长安排幼儿的救治事宜,并尽可能垫付相关费用(园方应保留好票据)。处理事故纠纷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下列某一方式:
一、协商
如果双方对事故的责任都有正确的认识,且在赔偿数额的问题上彼此的意见也比较接近,那么最好选择协商的途径解决纠纷。经过协商,形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后,幼儿园务必与幼儿的家长签订书面的事故处理协议书。在损失赔偿问题上,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分期赔偿,即已经产生的费用,责任方先赔偿,未产生的费用(如后续治疗费等),待实际费用发生后责任方再据实进行赔偿。二是一次性赔偿(又称买断性赔偿),即责任方将事故已造成的损失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损失一次性向受害方进行赔偿,赔偿款全额支付后,受害方不再向责任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双方达成的是一次性的赔偿协议,那么在协议书中一定要写明,幼儿园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后,幼儿及其监护人放弃其他一切索赔权利,今后不得再行向幼儿园进行索赔。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可以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避免矛盾激化,并使双方免受诉累之苦。
二、调解
如果双方对事故的责任或者赔偿的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或者双方之间缺乏信任,无法有效沟通,则双方均可提请第三人居中进行调解。目前较常见也较为有效的是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和司法所调解。前者熟悉校园有关情况,长于说理和教育;后者深谙法律、政策规定,在立场的中立性及调解方案的合法性上更容易为双方(尤其是幼儿的家长)所认可。当然,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都信任调解人,且调解人愿意居中进行调解,否则调解将无法进行。
三、诉讼
如果经过一番协商或调解,幼儿园和幼儿的家长还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诉讼就不可避免了,幼儿园应当全力做好应诉的准备。
幼儿园该如何应对诉讼活动呢?要做的事情至少有三件。其一,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如果涉案纠纷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金额也不大,而且幼儿园的员工能胜任诉讼代理工作,那么幼儿园也可以不聘请律师。如果案件争议金额很大(即幼儿的索赔金额很高),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者幼儿园没有能力自行搜集证据,那么园方最好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来参加诉讼活动。诉讼毕竟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非专业人士未受过专门训练,不具备娴熟的诉讼技能,不一定能够充分地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其二,自行或协助律师(如果聘请律师的话)搜集证据,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幼儿园千万不要天真地认为自己在理,就一定能赢得官司。在法庭上,“理”是需要用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证明的,否则便得不到法庭的支持。为此,一方面,幼儿园在开庭之前要自行或协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搜集方方面面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幼儿园在开庭之前还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利用这些规定来诠释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其三,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知识,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如果原告、被告都表示服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都未提起上诉,则上诉期限届满后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予以履行。但是,如果原告、被告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均不服从一审判决,则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由此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建议
对于因在园幼儿伤害事故而引发的纠纷,幼儿园应当在辨明事故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选择妥当的处理方式。对于园方无责的事故,幼儿园要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协助家长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索赔,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幼儿给予人道主义的帮助。对于园方有责任的事故,幼儿园应当做好诊治、探望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妥善解决事故纠纷。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11年3月12日,幼儿陈某某在上洗手间时与同学发生推搡,陈某某摔倒在地。幼儿园老师发现情况后立即将陈某某送往医院治疗,陈某某被缝合8针,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幼儿园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通知了家长。随后派出所介入调查,认定此事为意外伤害事故。事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向园方提出了较高的经济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的父母甚至两次跑到幼儿园哭闹,拦住其他接送小孩的家长评理,一度影响幼儿园正常的办学秩序,后经警察到场维持秩序才平息。4月14日,南洲街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陈某某的家长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一是孩子被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就是监护人,应负全责;二是陈某某是与其他孩子推搡而摔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三是缝了8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为此,家长要求幼儿园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接着,园方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陈某某受伤不是他人故意推人所致,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因为幼儿园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三是陈某某被缝合8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幼儿园没有过错,不能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据此,幼儿园愿意从营养费补助、家长误工费等方面支付5000元的补偿款。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园方一次性支付家属人民币1.5万元作为医疗费、营养费及家长务工费、交通费等,家长不再追究当事人的任何责任。(摘编自2011年5月4日“海珠区公众信息网”)
思考:请你为受害幼儿的家长和幼儿园草拟一份事故处理协议书?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