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29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次
情景再现
四岁男童在幼儿园下楼梯时摔伤,园方为事故责任方,又因园方为在校生投有校方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故受伤男童将幼儿园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 11年11月9日,原告在被告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下楼梯时摔伤,造成右肱骨外踝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原告认为,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安排年仅四岁的原告在二楼上课,明显不妥。事故发生时正值下课,学生下楼时出现拥挤,校方却没有安排值班教师及时疏导,幼儿园在管理上有过错。被告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承认园方在管理上有过错,同时认为,园方已经为在校生投有校方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故原告所要求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辩称,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校园责任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只有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在校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设施。幼儿园安排年仅四岁的原告在二楼上课,下课后楼道发生拥挤时又没有值班教师及时疏导,在管理上有明显疏漏。对造成的伤害事故,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接受社旗县教委勤俭办为全县在校生集体投保学校责任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替代幼儿园支付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替代社旗县直属机关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7070元。(摘编自2012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问题分析
校方责任险是为解决学校的对外赔偿难题而设立的一个险种,其含义是指学生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简称“学平险”)不同,后者由学生自愿投保,被保险人是学生,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后可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前者则由学校投保,被保险人是学校,当学校因过失而须对外赔偿时,由保险公司代替学校进行赔偿。假设一名学生投了“学平险”,学校也投了校方责任险,该学生在学校上实验课时因教师操作不当而被化学溶液灼伤,此时,该学生既可以从“学平险”中获得赔偿,又可以从校方责任险中获得赔偿,两者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如果学校没有投保校方责任险,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的保险赔偿后起诉学校要求赔偿,那么学校只能自掏腰包进行赔偿。
目前,校方责任险多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进行投保。学校当然也可自行投保,保费标准一般为每年每生3~5元。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参加投保并作为被保险人。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约定。比如,有的保险公司约定,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超出限额的赔偿款,学校需要自行对学生进行赔偿(这样高赔偿额的事故应当是很少发生的,学校无须过多担心)。发生事故之后,幼儿园应当及时通报保险公司,并根据其要求提供与事故赔偿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以便其定责定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生事故后,幼儿园可以与幼儿的家长协商索赔事宜,但是未经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要自行作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约定,若保险公司不同意该赔偿约定,幼儿园将陷于被动。
对于校方责任险,有几个认识上的误区,还需幼儿园加以注意。
误区一:只要投了校方责任险,在园幼儿受剑伤害后都可获得赔偿。校方责任险解决的是幼儿园的责任赔偿,前提是幼儿园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如果幼儿园不存在责任(例如幼儿在上学、放学途中受到伤害的,或者幼儿在校突发疾病,幼儿履行了及时救助并通知其监护人的义务,仍然发生伤亡后果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误区二:只要幼儿园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会代替幼儿园进行全额赔偿。实际上,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损失,只能由幼儿园自行负责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一般还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某些情形之下其免于赔偿(即免赔条款),这些情形可能包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幼儿园故意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幼儿园或其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承担的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等。出现了前述免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将免于代替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只能自行对受害幼儿进行赔偿。由此可见,并非有了校方责任险就万事大吉了,幼儿园及其举办者最好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款项,设立幼儿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以备万一。
误区三:有了校方责任险,幼儿园在幼儿安全的问题上就可以放松警惕了。这样的想法是极其有害的。首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的法定职责,这一职责并不因赔偿款给付义务的转嫁而消失或减轻。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是头等大事,任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其次,鉴于存在保险公司限额赔偿及免于赔偿的情形,如果发生了校方责任事故,幼儿园仍有可能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提醒幼儿园,忽视在园幼儿的安全有可能使幼儿园付出巨大的代价。再次,保险只是解决了幼儿园的赔偿款问题,发生幼儿园责任事故之后,相关责任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施行可以督促全体教职员工时刻关注在园幼儿的安全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法律建议
幼儿园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发生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之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留好各种证据,并积极主动地与保险公司联系,妥善办理理赔事宜。
投保校方责任险之后,幼儿园仍要认真地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同幼儿的安全。
练习与思考
【案例】 2009年4月26日,某民办幼儿园110名幼儿在幼儿园的餐厅用餐后,其中80名幼儿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幼儿园发现此情况后立即联系救护车,将80名幼儿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确定80名幼儿为感染性腹泻。幼儿园将情况上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到幼儿园的餐厅对餐具和食品进行检查,得出结论:由于餐具不洁,食品制作时交叉污染造成了幼儿集体腹泻。80名幼儿经过治疗全部康复,共花费医疗费用34440元。教育部门对这起群体感染性腹泻十分重视,委托教育风险管理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学校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中“特别约定”第一条的内容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导致注册学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付80名幼儿的医疗费用,最终幼儿园获赔34440元。(摘编自2011年12月2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
思考:什么是校方责任险?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有何意义?
——摘自《幼儿园安全策略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