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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其启示

时间:2015-11-09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客户中心   点击:

   在过去的三十年间,随着世界各国对学前教育研究的不断深入,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在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以及增强国家竞争力等方面的认识日益深化。作为“北欧学前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丹麦也不例外,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移民人口的不断增加,丹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改革力度日渐加强,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一、丹麦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

  (一)学前教育机构种类多样,儿童入园率较高

  丹麦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包括日托机构系统和学前教育系统。

  日托机构系统主要包括托婴中心、幼儿园、混龄托儿所和课后托育中心。其中,托婴中心主要招收6个月~2岁的儿童,属于公立机构,由各地方政府主管;幼儿园主要招收3~5岁的儿童,属于私立机构,由各机构自主运作,地方政府监督并补贴经费;混龄托儿所主要招收6个月~6岁的儿童,由各地方政府监督,家长共同管理,并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保姆提供照顾儿童的服务;课后托育中心主要招收学龄儿童,属私立机构,旨在为家长提供更多元的选择。

  学前教育系统从属于中小学教育系统,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幼小衔接,主要包括学前班、校内课前班和课后班以及幼小融合班。其中,学前班主要招收5~6岁的儿童,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费用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校内课前班和课后班主要招收3岁以上的儿童,主要由家长会(parent board)负责管理;而幼小融合班主要面向5岁到小学二年级的儿童,由地方政府管理,其费用也由当地政府全额负担。可见,丹麦学前教育系统相对完善,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机构满足了不同地区和家长的需要。

  丹麦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7岁,而学龄前儿童也保持着相对较高的受教育率,儿童进入托育中心的年龄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灵活规定。据统计,丹麦2004年0~1岁儿童入托比率为12.0%,1~2岁儿童入托比率为83.0%,有94.0%的3~5岁儿童进入日托机构。[1]到2007年,进入日托机构的1~2岁儿童的比率为90.0%,3~5岁儿童的比率为96.O%。自2008年9月起,学前班成为适龄儿童(5~6岁)必须参加的强制性教育。随着丹麦社会的发展,2012年丹麦3岁儿童和4岁儿童的入园率分别达到了87.0%和98.0%,高于OECD国家66.0%和81.0%的平均值。

  (二)学前教育机构师幼比较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高

  在丹麦,学前教育工作者以女性为主。据统计,2004年女性学前教育工作者所占的比重达76.1%,其中兼职人员占24.3%。[3]丹麦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充足,师幼比较高:学前教育工作者与O~2岁儿童的比率为1:3.3,与3~5岁儿童的比率为1:7.2,与身体或精神存在障碍的特殊儿童的比率达到1:1.4。

  在师资培养方面,根据1992年确立的《幼教师资培训计划》,丹麦所有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学前班的教师采取统一的教师资格培训计划。该计划共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其中学校的理论课程包括教育研究与心理学、社会研究和健康教育、文化与活动以及沟通、组织与管理能力训练;实践部分包含一个为期12周的预备实习以及两个为期6个月的实习。所有的幼教师资培训课程由政府全额资助,且实习期间支付薪酬。在该计划的指导下,丹麦的幼教师资水平受到家长与社会的肯定。据统计,在丹麦所有的ECEC(EarIy ChiIdhood Education and Care)机构中,有60.0%的托幼工作者至少拥有三级水平的合格证书。[5]

  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丹麦学前教育事业成功的因素之一,完善的托育人员入职培训与政府资金、政策支持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政府高度关注学前教育,提供的经费比例高

  在丹麦,政府高度关注学前教育,约70.0%的学前教育机构作为公立机构运行,并由独立的非盈利供给者和网络提供支持。2005年,丹麦新的立法措施规定对私营学前教育机构也提供财政补助。丹麦是全球教育投入占GDP比重最高的国家,据统计,2004年丹麦学前教育领域公共投入总额占GDP总额的2.1%,[6]居世界第一。至2007年,丹麦学前教育领域中幼儿保育和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在OECD国家中仍居于首位。

  此外,在丹麦,政府承担绝大多部分的教育支出:0~3岁儿童的单位教育成本投入约为1 9550美元/人,3~6岁儿童的单位教育成本投入约为10200美元/人,6~1 0岁儿童的单位教育成本投入为5050美元/人,这些支出是由家庭与政府共同承担的,其中政府每年对所有接受服务的0~6岁儿童的公共支出约为7650美元/人。

  (四)重视家庭参与,福利政策优越

  1999年,为普及学前教育、支持父母就业以及实现男女平等,丹麦政府颁布了《社会服务法案》(SociaI Service Act),以指导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在该法案的指导下,政府不仅重视保教服务,还为父母提供了包括育婴假(parentaI Ieave)、亲职假(childcare Ieave)以及经济补助等福利政策:父母在婴儿出生后有24周的育婴假,前14周由母亲照顾婴儿,后10周由父母协商决定照顾婴儿。24周结束后,父亲还享有2周的假期。亲职假一般不超过52周,其中0~1岁儿童的父母亲职假长达8~26周,假期享有60.0%的失业补助。经济补助包括社会补助、儿童家庭津贴以及特殊儿童补助三个部分,不同家庭、年龄和身体状况的儿童作为适用对象享有相应数额的补助。

  二、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启示

  (一)开办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机构,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机构较为单一,主要分为0~3岁的早教机构与3~6岁的幼儿园,且适龄儿童的入园率不高。据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各类幼儿园166800所,在园幼儿约3425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仅为62.3%。而“学前期是个体社会化的起始阶段和关键时期”,[9]学前教育对儿童将来的人格发展、社会性发展以及认知发展都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当前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借鉴丹麦学前教育机构种类丰富、形式各异的做法,开办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完善的、适合不同地区的学前教育系统,实现公私立幼儿园积极互动,并逐步规范私立幼儿园。

  (二)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幼教师资队伍水平决定着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然而,根据教育部网站2012年12月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幼教师资队伍的整体质量令人堪忧:从幼儿教师的职称情况来看,2010年全国只有约0.4%的幼儿教师获得中学高级职称,12.8%的幼儿教师获得小学高级职称,获得小学一级职称的幼儿教师约占15.6%,被评为小学二级职称的幼儿教师只占5.2%,仅有1.0%的幼儿教师获得小学三级职称。另外,还有约占65.0%的幼儿教师没有职称。因此,在改革与发展学前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可借鉴丹麦的做法,重视幼儿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对幼儿教师实施多样化的专业培训,如组织新教师岗前培训、暑期教师网络全员培训等。

  (三)增加学前教育投入,重视特殊儿童教育

  依据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产品理论,学前教育是一种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种属性的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主要的投入、管理和监督等责任。因此,政府必须对学前教育进行“拾责”:首先,针对“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以及一些好的幼儿园过度收费的现状,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社会多渠道投入和家长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机制;其次,解决偏远地区及农村幼儿教师稀缺的问题,保证幼儿教师的数量,将师幼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证保育和教育质量;再次,我们应借鉴丹麦对特殊儿童的“正常化”教育主张和做法,对特殊儿童设立专门的福利及补助政策,为身体或精神存在障碍的儿童创造平等和谐的学习环境,尽量让特殊儿童在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让特殊儿童融入社会,彰显教育公平。

  (四)促进家庭与教育机构的沟通,提供政策支持

  为幼儿提供高质量的保育与教育服务是家庭与学前教育机构共同的责任。在丹麦,父母享有育婴假和亲职假,另外,“在丹麦的相关法律中,父母也被纳入参与教育机构的正式轨道。他们可以组成‘家长委员会’,参与该教育机构制订教学活动原则、制订预算及财务管理原则、选派代表参加地方政府的托育委员会等。”

  在我国,虽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规定“幼儿园应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幼儿园在形式上也保持与家长的交流与沟通,但在现实当中两者始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促进家庭与教育机构的沟通,要在家园合作层面开展更多丰富的活动,政府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逐步与家庭共同负担教育费用,同时赋予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的权利,促进更深层次的家园合作,以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供稿:张洁琼  校对:张洁琼  郭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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