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陪餐制度
为确保本园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师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以园长或执行园长与幼儿共同就餐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参与陪餐的责任人为幼儿园园务会成员。
(二)本园每天指定一名园长或主管人员依据制定的陪餐安排表进行陪餐,并及时填写陪餐记录表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三)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幼儿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四)幼儿园统一印制陪餐记录表,内容包括日期和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 、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幼儿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陪餐人签名等。陪餐记录表必须由陪餐人员在本次陪餐后详细记载。
(五)陪餐责任人在陪餐当天,不准自带食物进园用餐、加餐,不得在园内另开小灶制作餐食。
(六)陪餐实行成本核算制,由食堂根据食品成本,每月核算一次,交由园所从教职工餐费中扣除。
(七)园所统一给陪餐人员配备餐具,陪餐人员需在三餐开餐前十分钟走进班级,坐在幼儿班级里一同进餐,陪餐量由食堂统一定量(按幼儿的带量)和分装。
(八)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陪餐情况的检查,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检查情况。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①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
②食堂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足的;
③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④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⑤饭菜加工距销售时间过长的;
⑥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的;
⑦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九)陪餐人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①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②食堂制作凉拌菜或提供冷饮的;
③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的;
④土豆有发青、发芽现象未充分去除的;
⑤四季豆、土豆未充分煮熟烧透的,冷冻食品未达到中心加工温度的;
⑥饭菜有发霉变质等感官问题的;
⑦饭菜有明显的口味异常;
⑧饭菜质量较差;
⑨其他危害幼儿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十)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
(十一)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幼儿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调岗处罚。
(十二)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报告,由园长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十四)第一责任人每学期应至少陪餐四次(每月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十五)本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