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对不宜充分加热烹调的菜肴,挑选原料要精,加工过程要严格防止污染,对半成品二次烹调时做到烧熟煮透。对购入的禽蛋做到先倒箱后存放,再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表面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二、调(佐)料烹调符合卫生要求,盛装调(佐)料的容器清洁卫生,使用后加盖,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伪造等为目的而使用添加剂。
三、必须油炸食品时,油温应控制在 190℃以内,时间控制在 40 至 60 秒以内,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使用多次,在使用中应经常加兑入新油脂,使用后颜色变深具有异味的油脂要废弃。
四、盛放食品及原料的容器与盛放已制好的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以材料、形状、颜色、规格、标记的形式严格生熟分开,加工好的菜品必须使用经过消毒后的容器盛装。品尝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
五、剩余食品及原料要妥善保存,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加热后(使食品内部温度达到 70℃以上)方可再次供食用,禁止再次加工吃剩的食品(注:此规定仅限于成人食品加工,禁止为幼儿提供隔餐或隔夜食品)。
六、烧煮或配料前应严格检查待烧煮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要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待放凉后再冷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七、熟练掌握扁豆、豆浆等食品加工中容易发生安全卫生问题的加工环节与方法。
八、豆腐、肉类等易腐食品要冷藏保存,生、熟食品及半成品分开冷藏,不得混放于冰箱的同一层内。
九、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做到标记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物见本色、保持清洁。
十、废弃物用带盖专用容器盛放,做到不暴露、不积压、不外溢,容器外观清洁。
十一、地面、台面清洁无杂物,地面、墙面、顶棚、灶台、排烟罩无油垢、污垢,达到物见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