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工作指导

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配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一、卫生室或保健室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卫生室或保健室应配备以下用品。

  (1)一般设备: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打印机、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2)体检设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及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

  (3)消毒设备:常用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4)常用医疗用品:体围测量软尺、压舌板、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手电简等晨检用品。

  (5)根据卫生保健人员数量配备方便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并能上传数据的联网电脑。

  3.卫生室或保健室应设在儿童入园经过、又与儿童生活区有一定距离且方便到达的地方,一般设在一楼,进楼门处,采光和通风好。

  二、晨检场所

  托幼机构必须设有晨检场所,以便保健人员在儿童人园时进行健康检查。晨

  检场所一般设在幼儿园入口处,有良好的光线和通风环境。设置一张桌子摆放检

  査用品和登记本。家长将幼儿送到晨检场所交给老师,家长不进入幼儿园。

  三、户外环境卫生要求

  1.托幼机构周环境安全、远离污染源,静园时噪声不超过50分贝。

  2.托幼机构大门口设有门卫室,配备专门安保人员,儿童入园后及在园期间大门上锁。

  3.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园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园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儿童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小于4平方米,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有明确功能分区,同时考虑安全因素。儿童的活动区域应在教师的视野范用内。

  5.户外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活动设施无锐角。作为游戏场地的屋顶平台应有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1米,栏杆间距应小于11厘米。

  四、儿童活动室和寝室环境卫生要求

  1.室内不设置门槛和弹簧门、推拉门,应安装纱窗、纱门等防尘防蝇设备。

  2.室内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要求。电源插座安装处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8米。墙角、台阶、窗台、门把手、台阶等应避免锐角。

  3.托幼机构应有儿童活动室、寝室,活动室和寝室最好分设,使用面积按照教育部门规定要求执行。

  4.活动室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5.儿童用桌椅应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五、卫生间和盥洗室卫生要求

  1.每班设有独立的卫生间、盥洗室。同时,应有自然通风条件,保持室内无异味,地面材料应防滑易清浩。

  2.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蹲式便器至少5~6人一个位置,每个蹲位面积0.7~0.8米,园内应设立单独的保教人员卫生间。

  3.每班盥洗室内有洗涤池,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至少5~6人一个。水龙头间距为0.35~-0.40米,盥洗池上沿离地面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米。

  4班有专用儿童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保证儿童每日一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有专用洗漱用品。

  六、食堂卫生要求

  1.食堂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园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

  3.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有专人管理。留样食品保存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食品及用具必须生熟分开放置。

  4.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到1:50,提供每口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到1:80。

  5.合理配备食堂用房。食堂面积每100人设置30平方米用房,应有独立的食品库房和食品洗切、烹制、存放、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合理。食堂内应配置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

  6.食堂设有独立的洗肉类、蔬菜类、水果类等食品专用水池和洗污物的专用水池,餐饮具应有专用水池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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