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包括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适用于本校所有部门及外来工程队。
1、凡正常情祝下需动用明火均须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园所批准后实施。
2、在幼儿园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申请批准。
3、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6、园所消防安全小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8、对不申请危险作业审批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9、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