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5月12日上午,江苏徐州某幼儿园在晨检时发现部分幼儿同时出现腹泻、发烧。徐州市迅速启动公共卫生处置预案,第一时间将腹泻、发烧幼儿送往医院诊治,并成立专门工作组排查原因。截至5月12日22:40,徐州当地各大医院陆续接诊了来自该幼儿园的109名腹泻、发烧幼儿,幼儿体征平稳,没有生命危险。
据幼儿园有关负责人介绍,5月12日上午8:30,该幼儿园在晨检时发现,有部分幼儿因腹泻、发烧未能到园,立即向上级汇报。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腹泻、发烧幼儿到全市医疗条件最好的医院观察治疗,并组织力量对幼儿腹泻前饮用食品进行控制并检测。
据收治医院医生介绍,腹泻幼儿基本症状为腹泻并伴有低烧,其余体征正常,所有幼儿没有生命危险。值班护士告诉记者,夜里接诊的40多名孩子都是按照急性肠胃炎先行治疗。
随后,该幼儿园食堂被封闭,徐州市疾控中心已经对当天食物进行采样调查,当地警方也介入调查。
5月13日下午,徐州市市委宣传部给记者发来了书面的调查结果——徐州市疾控中心实验室经流行病学调查,判定引起这起幼儿腹泻事件的原因是细菌性食物中毒,中毒食品为油焖大虾,中毒病因是副溶血弧茵、沙门氏茵,为夏季食物中毒常见的细茵种类。
律师分析:
食品安全影响了幼儿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这类事件也是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的常见案例,因此,幼儿园和家庭对此类事件都特别重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儿童在幼儿园发生的人身损害,不管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是食品中毒还是其他原因,除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外,幼儿园都需要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如幼儿园食品问题是幼儿园内部原因引起的,造成了儿童的人身损害,则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的食品安全若是因幼儿园以外的人员造成的,如幼儿园以外人员投毒等,对因此造成的儿童人身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如轮椅、拐杖等)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幼儿园作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主体,如幼儿园食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生产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达到《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的条件,则幼儿园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如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食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使幼儿园的儿童食品做到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控制、交付控制等。
幼儿园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幼儿园食堂食品供应各个环节、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加强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幼儿园食堂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幼儿园食堂应当按照幼儿园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另外,幼儿园应加强外来食品供应企业和食品包装的管理。对外来食品供应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许可手续进行审查;对外来食品包装标签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特别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供稿:缪伟娜 校对: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