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园长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 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 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 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园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 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幼儿园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园长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 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 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3. 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 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 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 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 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 理与检查、自查的;
2. 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 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 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 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 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 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责任:
1. 使用、加工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2.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八条:责任及处分
(一)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他处分。
(二)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园长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 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后中心校、教 育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幼儿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