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工作人员卫生制度
时间:2015-12-29
来源:红缨教育
作者:督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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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健医负责建立食堂工作健康档案,按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由卫生保健主管保管、备查。
二、严格执行食堂工作人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坚持“晨午检”制度:上岗人员每日自查并填写记录,炊事班长对上岗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
四、食堂工作人员若有以下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及时退岗或隔离,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有腹泻、呕吐等症状;
2.有感冒咳嗽,热度高于或等于38度。
五、食堂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上岗前做到“三白”和“三不”:
1.“三白”:穿白大褂、戴白口罩、白帽子(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2.“三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六、食堂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
七、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已治愈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制定在岗食堂工作人员卫生培训计划:园长和后勤主任结合本园实际,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与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各项要求,有计划的对食堂在岗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计划。
九、定期对食堂在岗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内容可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同时需有考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