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作为学生集中学习、生活的场所,人员众多、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欠缺等特点决定了校园法律风险点多面广,发生几率较大。那么一般来说幼儿园会有哪些常见法律纠纷呢?当前来看,幼儿园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主要是发生在校园的学生人身损害事件,由于赔偿责任的问题造成家长之间、家长与学校之间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主要是发生在幼儿园、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涉及聘用教师的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争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新型的办学模式应运而生,在合作办学中容易产生经济方面的争议。
主要是民办学校与学生之间围绕着教育教学质量、退学、退费等原因而引发的争议。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