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全面治理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要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明确建设的内容、标准和条件。
1.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各地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要求,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
2.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3.对城镇小区已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包括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配建标准,通过调整规划、扩增配套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二、严格按规划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对城镇小区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要约谈开发企业,监督和督促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减、停建、不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严格按规定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建成后不移交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责成开发企业限期完成移交。对建成后已挪作他用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建成后已办成民办园,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应责成开发企业限期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为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四、严格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